1月1日起,全市用人單位開始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本市近日下發了《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規定,應計入繳費基數的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他工資,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新招職工繳費基數按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確定。
不應計入繳費基數的工資總額包括15項內容: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及教練員獎金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等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工作服、手套、解毒劑、清涼飲料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補償費用;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風險性補償收入;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記者張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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