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愛車被撞了,先從保險公司那兒拿到修車錢,而追討賠償的事兒就交給保險公司去辦——“代位求償”這一車險理賠規則無疑是無責方車主理賠的“尚方寶劍”。但在現實中,很多車主并不清楚車險中的這一“隱形”規定。而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由于追償的成功率很低,它們也不大愿意從無責車主那兒“接手”索賠權。
近日,保監會在披露商業車險改革試點動向的同時,特意強調“代位求償”已成為消費者的一項權利,至于追償率過低的問題,監管部門也會逐步創造條件讓追償過程更為流暢。
“代位”適用于財產險,車險中只針對車損
改革后的商業車險規定,投保車主遭遇車禍,如果對方是全責,可對方車主投保額度不足或是拒不賠償,可以讓自己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然后由保險公司負責向對方追償。
不過,并非所有的險種都可以請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這一權利通常只適用于財產險。記者查閱了一些車險、家財險、責任險的條款,其中在“賠償處理”的部分有與“代位求償”相關的說明,本文主要以車險為主。
在車險當中,“代位求償”只針對車損,如果事故涉及到人員傷亡,這部分的賠償就無法通過“代位求償”來實現。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代位求償發揮不了作用,如車輛停在路邊被人砸了或者劃傷了,不知道是誰干的。在沒有明確責任方的背景下,保險公司也不會輕易接手代位求償權。碰到這種損失,車主只能走常規的報案途徑去爭取賠償金。
“求償權”自賠付日起,但追償成功率較低
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并不需要經過被保險人(車主)授權或者第三者(責任方)同意。一旦保險公司向車主給付了賠償金,這項權利便自動轉移給了保險公司。
在申請“代位求償”時,車主要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相關情況,比如第三方(責任方)姓名、聯系電話、地址等。
“代位求償”的確解決了車主的煩心事,但獲得了“追償權”的保險公司,能否追回賠償款呢?據媒體報道,在商業車險改革試點中,“代位求償”的案件增加了不少,可追償成功率并不高,這也是目前保險公司沒有大張旗鼓宣傳“代位求償”的一個原因。
“求償”對象不含家人,需符合險內責任規定
前文已經提到,“代位求償”是依法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那么誰才是“第三者”呢?
根據《保險法》第62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這里的家庭成員應當理解為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與被保險人擁有共同財產的人,或者由被保險人承擔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人。
之所以被保險人家庭人員及其組成人員被排除在外,是因為他們與被保險人是利益共同體。如果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賠償金給被保險人,然后又向其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求償,就相當于向被保險人要回了賠償金,最終被保險人的損失還是得不到賠償,保險也就失去了意義。
還有一種極其特殊的情況,倘若交通事故中的兩輛車同屬于一名車主,其中一輛車由另外一名駕駛員(相當于借車人)駕駛,原車主想使用“代位求償”也是行不通的,這里的借車人就相當于“其他組成人員”。
在這種情況中,兩輛車的保險受益人為同一個人,即車主,而根據第三方責任險的規定,不管誰的責任,自己名下的兩部車相撞根本沒得賠。因此,“代位求償”生效的前提是要在車險理賠責任范圍內。
確保車主得到賠償,也防止因賠付而過分收益
記者從業內了解到,保險公司一方面是想通過“代位求償”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另一方面,“代位求償”這項賠付規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為保險賠付而過分受益,即重復獲賠。
為什么這么說呢,如果車主私下已經從第三方(責任方)獲得了賠款,然后再從保險公司那里又獲得了賠償金,那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這筆錢不就花得冤枉嗎?
按照《保險法》的要求,“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所以,你若是想通過“代位求償”而獲得雙份賠償,恐怕是不可能的。
據車險理賠專家介紹,在車險當中,“代位求償”時的賠付額度與被保險人自己投保的車險保額相關。
比如說,有些老司機投保時,并不會購買商業險中的車損險,僅投保了一份交強險。那么,如果滿足“代位求償”的條件,保險公司僅負責交強險額度內的賠付,即最多賠付2000元。據《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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