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 ,如果在投健康保險時被發現患有疾病,保險公司是不會接單的。如果發現故意隱瞞病情投保的,在理賠時也不會得到保險公司支持。但是規定也不是鐵板一塊,不久前出臺的商業保險新規為帶病投保開了綠燈。帶病保險以前一直被認為是種騙保行為。但是,帶病投保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過去:并非帶病投保都會遭拒
“一般帶病投保發生在重疾險與醫療險中,投保人要是申請該類保險時,要受到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來確定保障范圍和保險費用的審核。由于要對投保人進行全面的體檢,成本太大,現實條件也實現不了。只能通過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既往的病情。”青島某人壽保險高級分析師蔣先生告訴記者。
而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于健康險而言,投保前已有的疾病和癥狀,不在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有專門的核賠部門,如果在醫院了解下來,客戶有相關病史而提前又沒說,最后是有理由拒賠的。
這個也是成為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由于既往病史問題,在理賠上經常出現糾紛。
帶病投保并不是一點都不能實現。“投保人如果如實填寫既往病史,針對投保人的這種情況,以增加某項保障項目的保費,或者將這些告知的疾病作為除外責任等形式予以承保。
目前,也有專門針對重大疾病設立的保險。比如,由于癌癥按照嚴重程度可以分為原位癌和腫瘤,原位癌一般花費較少,但也有特殊情況,而腫瘤一般的花費相對比較昂貴,因此,過去有的防癌保險會只承保腫瘤,而不承保原位癌。但是現在不少防癌險也開始承保原位癌了。
還有一些情況,慢性乙型肝炎在醫學上已被認定與肝癌有關,但是卻不一定會導致肝癌。如果客戶有乙肝病史,但是想要購買長期疾病保險,那么保險公司也可能會采取增加保費或是疾病作為除外責任方式來進行承保。
現在:新政已準許帶病投保
前不久,保監會正式對外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健康險提出了多個方面的要求,包括險企門檻、產品、業務、財務、信息披露等。記者注意到,《辦法》最大的亮點是一改過去商業健康險不能帶病投保的限制,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從產品形態看,個人稅優健康險產品將采取萬能險的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醫療保險應當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用于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自負的醫療費用。而個人賬戶積累僅可用于退休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
國家出臺個人稅優健康險的初衷,是為進一步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上的醫療費用不足的問題。選擇萬能險的形式,是出于市場化的考慮,是考慮到購買產品的積極性。”蔣先生解讀說。
此外,辦法也規定了,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一年2400元的額度,分布到每個月的列支額度是200元。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俊達 圖據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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