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市民趙先生和朋友來到位于香港中路上的一家超市以每包24.9元的價格購買了三包100支裝的一次性紙杯。還沒離開超市,細心的趙先生發現了一件怪事兒:產品的外包裝上有噴印和壓印的兩個生產日期。趙先生認為超市此行為涉嫌欺詐并提出了賠償1500元的要求。事情過去已經20多天,趙先生要求賠償的事兒還是沒有結果。
9月29日,市民趙先生向本報反映稱,9月6日自己和朋友來到了這家位于香港中路上的超市。“我自己買了一包,我朋友買了一包,然后我還幫我朋友帶了一包,總共是三包,分了三次結賬,每包24.9元,”趙先生介紹:“我買的是一次性紙杯,一包100個。”趙先生結完賬后還沒等離開超市,細致的他就發現了問題,一次性紙杯的外包裝上怎么有兩個不同的生產日期。趙先生介紹,兩個生產日期分別是“2015年1月20日”和“2013年1月2日”,前者為壓印,后者為噴印。兩個生產日期之間間隔了兩年時間,這讓趙先生怒火中燒:“這分明就是沒賣出去的杯子換了個生產日期重新賣嘛?這不是擺明了欺詐消費者?”
趙先生強調,他認為超市的行為涉嫌欺詐,因此,按照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超市應當賠付他1500元。
“我當場就找超市了,超市說可以幫我聯系供應商讓他們賠,后來超市說供應商同意賠了,但是要我到超市去等供應商把錢送過來,”趙先生說:“我是不會去的,他們就不能先行墊付嗎?”9月29日下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多次撥打了這家超市的電話,但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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