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經妻子同意丈夫擅自賣房 法院判決駁回購房人過戶請求
未經妻子同意丈夫擅自賣房,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判決不構成表見代理,駁回購房人要求出賣人履行過戶義務的請求。
石某與彭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位于江津區濱江新城某小區103㎡房屋一套,登記在妻子彭某名下。石某因欠吳某30萬元債務,未經妻子同意,持結婚證及私自填寫委托人為彭某的《委托書》,與吳某簽訂《抵押房屋買賣合同》,將該套房屋以6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吳某,其中30萬元以欠款沖抵房款。后因彭某不同意出賣房屋,導致一直無法過戶,吳某于是訴至江津法院,以石某代彭某在《抵押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名、按印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為由,要求石某、彭某履行過戶義務。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與石某簽訂《抵押房屋買賣合同》前,明知案涉房屋登記在彭某名下系夫妻共有財產,在彭某未親自到場簽訂合同且無特殊原因的情況下,未采用合理方式如打電話等對石某是否有權代理彭某進行核實,也無證據證明彭某之前曾委托石某處理過類似的重大事務,僅憑石某持有的與彭某的結婚證、委托人為彭某的委托書就輕信其有權代理彭某,顯然具有過失。另吳某并未實際支付第一筆購房款30萬元,而是用之前石某欠吳某的債務進行抵充,同時,吳某未舉證證明石某欠吳某的債務為石某、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其行為極有可能損害彭某的合法權益,難謂善意。最后,石某與吳某簽訂《抵押房屋買賣合同》時案涉房屋價值約80萬元,而交易價格60萬元明顯過低,損害了彭某的利益。故法院認為吳某主張石某的行為對彭某構成表見代理不能成立,作出前述判決。一審判決后,吳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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