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的劉鑫與湖北的馮茜通過婚戀網(wǎng)站相識,第三次見面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從三亞到湖北兩人婚后一直分居,且馮茜拒絕與劉鑫同房,這場婚姻僅維持1個月左右就開始上演離婚鬧劇,為了拿回婚前婚后自己為馮茜花費的十幾萬元,劉鑫一紙訴狀讓新婚夫妻對簿公堂。
網(wǎng)聊聊出的愛情
婚戀網(wǎng)站結識女友第三次見面就領證
2016年,在三亞工作的大齡青年劉鑫,在婚戀網(wǎng)站上注冊了一個賬戶,他希望能在網(wǎng)上邂逅溫柔可人的另一半。
2016年9月,劉鑫在相親網(wǎng)站上,認識了湖北女子馮茜。馮茜比劉鑫小4歲,自稱是一家公司的文職,因父母催婚,加上自己年紀也不小了,想找個踏實可靠的男人結婚。照片中的馮茜皮膚白皙、長相清秀,讓劉鑫很是心動。網(wǎng)聊中,馮茜說,她喜歡像劉鑫這樣真誠、靠譜的男人。互加微信不久,兩人確定戀愛關系。平時通過網(wǎng)絡和電話聯(lián)系,雙方互稱“老公”、“老婆”。
2016年10月中下旬,兩人第一次見面。次月,兩人又見了一面。2017年1月,馮茜告訴劉鑫,家人知道她戀愛后,催她結婚。兩人通過微信、電話溝通后,劉鑫帶著戶口本從三亞飛到湖北,在馮茜親友的見證下,辦了訂婚宴,次日去民政局登記結婚。
婚后,劉鑫在湖北住了幾天就獨自返回三亞,馮茜則留在老家照顧患病的母親,兩人異地分居。期間,馮茜曾飛來三亞,短暫與劉鑫見過兩次面,但未共同生活。
有名無實的婚姻
女方拒同房,結婚次月鬧掰男方報警稱妻子騙婚
2017年2月,兩人因性生活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馮茜以其剛陪母親做化療不適合懷孕為由,拒絕與劉鑫發(fā)生性關系。劉鑫認為兩人是合法夫妻卻不同房,違反常理,進而懷疑馮茜系騙婚。
相互爭執(zhí)不下,馮茜便提出離婚,劉鑫表示同意,但要求馮茜退還10萬元。2017年3月,劉鑫應馮茜要求飛往湖北與辦理離婚手續(xù),但因馮茜未將約定退還的10萬元準備好,劉鑫拒絕去民政局辦理離婚,并獨自返回三亞。
回到三亞后,劉鑫越想越氣,為了盡快離婚拿到錢,他到派出所報警稱馮茜騙婚。同年4月,派出所民警對馮茜進行詢問后,認為此事屬于民事糾紛,讓他們通過法律途經(jīng)解決。
勞燕分飛的鬧劇
他要求妻子還18萬法院判女方還9萬
2017年4月中旬,馮茜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劉鑫認為馮茜系騙婚,要求其退錢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返還彩禮及各項支出等共計18萬余元。劉鑫列舉了婚前婚后為馮茜的花費:婚前,3次轉賬共計9000元給馮母看病、買補品;拿出5000元讓馮茜母女去泰國玩;馮茜要買車,他轉賬5萬元湊夠首付;馮茜說結婚要有鉆戒,他又給了4萬元。婚后,雖沒有一起生活,劉鑫出手還算大方,他還了7300元車貸,給女方5萬元;過年包紅包,給馮茜買上萬元名包,買衣服、化妝品,花費不菲。劉鑫提供的單據(jù)和轉賬記錄顯示共計18萬余元。劉鑫稱,為了支付這些錢款,他生活變得困難,已經(jīng)負債累累。
對于這些花費,馮茜大部分都承認,但其認為婚前的消費是劉鑫為了討好她的贈與,婚后給的則是用于家庭生活消費。
經(jīng)三亞城郊法院一審、三亞中院終審,認定劉鑫婚前轉給馮茜買車的5萬元和用于買鉆戒的4萬元,符合彩禮的基本特征,應當認定為彩禮,馮茜應該返還。婚前轉賬給馮茜讓其母親看病、買補品和出國旅游等錢款,屬于為取悅對方作出的贈與或者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婚后的花費屬于夫妻共同消費或夫妻共同財產(chǎn)。據(jù)此,兩審法院判決馮茜返還劉鑫9萬元。
律師說法
劉鑫前后為馮茜及其家人花費十幾萬元,為何最終只能拿回9萬?北京盈科椰城家族律師團隊首席律師羅榮表示,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彩禮,即婚約財產(chǎn)關系,另一個則是贈與。
婚后不共同生活
離婚時應退彩禮
關于彩禮問題,羅榮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劉鑫與馮茜領證后未共同生活,后雙方同意離婚,因此劉鑫為馮茜花費的財產(chǎn)中,屬于彩禮的部分,馮茜應予退還。彩禮怎么認定?羅榮表示彩禮特征有:
1.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2.按照某種習俗進行給付。劉鑫婚前轉給馮茜買車的5萬元、買鉆戒的4萬元是為了與馮茜締結婚姻關系,也是很多地方的結婚習俗,因此,可認定這9萬元符合彩禮的基本特征,馮茜依法應予返還。
買房買車婚沒結成
受贈方應退還
關于贈與問題,羅榮認為,贈與可以是無條件的贈與,也可以是附條件的贈與。男女之間交往,為加深感情,互贈禮物,都屬于為取悅對方作出的贈與或者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如劉鑫給馮茜母親看病和旅游的錢,金額較少,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視為無條件贈與。區(qū)別于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大額財物,分手或離婚時可不予返還。如果是共同買房、買車等涉及大額資金,以婚后共同生活為條件的,若未結婚或婚后未共同生活,司法實踐中會要求接受贈與一方退還。
[來源:南國都市報 編輯:光影]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