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妻子起訴離婚要分80%財產 他哭了:別離
趨利避害是人之本能。可若是為了一己私利,罔顧夫妻之情,在離婚前轉移、隱瞞財產,不論是在人情、還是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最初起訴離婚時,許橙只是氣不過丈夫在外包了一個比女兒年齡還小的“小三”。當她查到丈夫偷偷給“小三”送寶馬車、送房產,還偷偷轉讓公司股權,同時對她隱瞞600萬元轉讓款后,許橙更恨丈夫的見色忘義,堅持要離婚,并分割80%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張刷卡小票
丈夫金屋藏嬌暴露 私生子已幾個月大
許橙已經年過五旬,做了外婆,要不是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她也不會與丈夫張超打離婚官司。
張超是個事業有成的商人,比許橙大幾歲。雖然許橙知道張超做生意在外,難免有應酬,有一些風花雪月的事,但許橙心想只要不動搖她和女兒的家庭地位,其他的就隨張超去吧。
一次偶然的機會,許橙在張超的口袋里發現了一張刷卡消費的小票。小票顯示,張超在一家寶馬4S店刷了5萬元,可是家里最近并沒有買車。張超不是一個大方的人,送人寶馬車,對方跟他的關系絕對不簡單。許橙跟女兒說了自己的擔憂,并開始悄悄留意張超的行蹤。一段時間后,許橙發現張超頻繁出入一個小區,隨行的還有一名年輕女子。有時候,她還看到該女子帶著一名嬰兒在小區里散步。
張超不會是在外包養“小三”,還有了孩子吧?許橙決定找人查一下。經過查探,證實年輕女子確實是“小三”,比許橙女兒小兩三歲,與張超生育一子,已經幾個月大了。
一次查產摸底 丈夫私自轉讓公司 對她隱瞞千萬財產
這段婚姻在許橙看來,繼續維持已經沒有意義,她求助律師準備離婚,而對于張超的財產狀況她完全不知情。
律師給了許橙一份財產清單,讓她照著清單上一一查證張超可能存在的財產,主要有張超送給“小三”的財產,以及他名下經營的公司狀況等。
去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后,許橙拿著在張超口袋里發現的小票,找到寶馬4S店,發現張超給“小三”吳萌萌買了一輛上百萬的寶馬越野車。之后,許橙讓女兒假扮張超秘書去給吳萌萌交物業費,摸清吳萌萌所住房屋號以及購房時的房價等信息。此外,許橙和律師還查到張超名下有兩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的股權已經被他轉讓。對于轉讓的公司,張超聲稱只賣了200萬元,錢已用來償還公司債務。然而,在申請調取相關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后,許橙卻發現轉讓公司股權讓張超賺了800萬元,且公司沒有負債情況。
一場離婚官司
為懲罰丈夫 她主張分割80%的財產
寶馬越野車、房產,加上隱瞞的600萬元公司股權轉讓款,張超隱瞞了上千萬元的財產。確認這一消息后,許橙心里又氣又恨。回想起過去二三十年,張超剛創業時,她陪他加班加點打拼,吃盡了苦。公司經營步入正軌后,張超以擔心夫妻開公司容易有分歧、傷害感情,以及照顧孩子等為由,讓許橙回家做全職太太。當時,許橙二話沒說都答應了。可她沒想到的是,張超卻隱瞞自己這么多財產。
許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80%,想以此懲罰張超。眼看公司和財產將被一分為二,張超怎么也不肯離婚。庭審中,張超痛哭流涕,聲稱自己只是一時糊涂,他和許橙已是幾十年老夫老妻,更應該互相扶持。
一審法院判決許橙與張超感情尚未破裂,駁回許橙離婚請求。許橙打算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律師說法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有財產無效
許橙想分走夫妻共同財產的80%,是否有法可依?
北京盈科椰城家族律師團隊首席律師羅榮表示,許橙與張超的離婚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第一,夫妻對于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就是說,婚姻關系建立后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共同處置,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就單獨處置,則處置無效。本案中,張超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吳萌萌買房買車,侵害了許橙的權益,許橙可要求第三方返還全部財產。
第二,離婚過程中隱瞞、轉移財產的問題。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受害方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財產給轉移方。夫妻一方如果發現有相關憑證,一定要找專業人士及時固定證據,否則等對方將財產轉移完畢再去追索,就比較困難了。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分割財產的比例一般是“四六分”或“三七分”。因此,許橙在掌握張超隱瞞、轉移財產、婚外情的證據后,主張分割80%的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法律規定。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南國都市報記者 何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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