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假冒名牌糖真敢往外賣 花甲夫婦知假售假獲刑
一對花甲夫婦為牟利,大量銷售假冒“徐福記”“阿爾卑斯”“大白兔”等知名品牌糖果,結果夫妻雙雙因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刑罰。
已至花甲之年的黃某與潘某是一對夫妻,家住本市紅橋區。二人為牟利,在沒有營業執照及固定經營場所的情況下,租用了一處倉庫對外銷售各類糖果。妻子黃某主要負責聯系進貨及對外銷售,丈夫潘某主要負責運送貨物及看管倉庫。自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間,二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各類糖果,仍先后從山東省徐某(已判刑)處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徐福記”“阿爾卑斯”“大白兔”等品牌糖果共計800余箱,進貨價值共計人民幣17萬余元,后二人將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糖果全部售出。
2015年8月后,潘某與黃某夫婦二人另從他人處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糖果對外銷售。2016年1月6日,公安機關接相關案件線索后,在二人租用的倉庫處將這對夫婦查獲歸案。民警在該倉庫內查獲尚未售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徐福記”各類糖果606箱,假冒注冊商標的“德芙”糖果30箱,價值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潘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較大,其二人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大,被告人潘某作用相對較小,量刑時結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別予以懲處,同時考慮到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分析稱,根據《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此,法官提示:商標的注冊登記制度,是國家對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對他人勞動成果的一種尊重,同時也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任何人都不應該破壞公平、誠信的經營體制,以身試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市民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對知名品牌的商品,盡量選擇正規途徑購買,不要貪圖便宜,特別是對以遠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商品更應該提高警惕,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給健康帶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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