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數量始終保持高位運行,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近400萬件,且逐漸呈現出案件增幅快、適用法律難、審理難度大的特點。
早報記者 邢丙銀 實習生 宋奇波
有了婚約,但未登記結婚,男方想要回彩禮,法院是否支持?昨日上午,最高法召開新聞通氣會,介紹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山東高院在介紹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稱,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支持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案例1
雙方未登記結婚
彩禮應予以退還
據了解,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尚在談婚論嫁階段,通過介紹人邵某,原告付給被告現金4萬元及首飾四件作為訂婚彩禮。后來,原、被告未能登記結婚,協商未果后,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退還彩禮。
山東濟寧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退還。此外,原告還要求被告退還彩禮之外的禮品花費5000元,法院以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不予支持。
山東高院副院長關升英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于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持。
案例2
婚后因不合再離婚
聘禮應按贈與處理
如果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并且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男方在離婚訴訟中,再提出要求返回彩禮訴求,情況就不一樣了。
在另一典型案例中,原告劉某與被告馮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1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12年2月2日,劉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雙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劉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馮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對方適當返還聘禮及看病花費。
聊城茌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馮某所述婚前的聘禮,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雙方已結婚,條件已成就,應按贈與處理,故法院對馮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關升英說,本案爭議的一個主要焦點是離婚后婚前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這在廣大農村是比較典型的。相當多的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應返還,這是個誤解。
他說,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釋中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像本案這種情況,盡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畢竟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給付彩禮而導致非常困難,所以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
據最高法新聞宣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王玲介紹,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數量始終保持高位運行,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近400萬件,且逐漸呈現出案件增幅快、適用法律難、審理難度大的特點。近三年來,全國法院審結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蘇、山東等省份的案件數量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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