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將自9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規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軌道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軌道交通運行公共查詢系統,并在車站提供人工問詢、電子信息查詢等服務。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刻或者列車因故延誤15分鐘以上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布相關信息。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證乘車。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將其有關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中規定了禁止攜帶進站乘車的物品除了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險物質外,還有易污損軌道交通設施、有嚴重異味以及影響乘車環境的物品;充氣氣球、非折疊自行車,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活禽畜以及犬、貓等動物(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等。
條例中規定了乘客禁止的行為有在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印刷品或者懸掛物品;在車站出入口周邊5米范圍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擺設攤點;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擺攤設點、推銷、演藝、乞討;在車站內逗留堵塞通道出入口、堆放雜物以及在運行電梯上逆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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