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無業游民唐某也知道這個理,眼看還款日期將近,他苦于“兜比臉還干凈”竟干起荒唐事——租車還債,但別人的東西豈能隨便拿?近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且不得假釋。據了解,唐某此次已是“二進宮”,2012年4月,他曾因販賣毒品罪獲刑10個月。
市民李某曾借3萬元給唐某,今年5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討。唐某平日游手好閑沒有固定收入,加上催債越來越緊,他竟突發奇想冒出租車還債的念頭。2014年5月28日,唐某到李滄區金嶺路某汽車租賃行,經過一番挑選,選中一輛黑色寶來轎車。租完車后,唐某竟直將車開到李某處,“用我這輛車抵3萬元債務。”見有利可圖李某欣然同意。此后,李某將該車GPS系統拆除繼續抵押還債,層層轉手后,車輛下落不明。自車被租出去后,汽車租賃行多次聯系唐某未果感覺事情不妙,便報了警。唐某很快被抓獲歸案。2014年12月15日,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其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且不得假釋。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馬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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