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10月26日,張強駕車途中碰到好友劉偉,便捎帶劉偉一同回家。張強超速駕駛致汽車側翻,兩人均受傷入院。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張強負事故全部責任,乘車人劉偉無事故責任。劉偉治療30天花費3萬元,于是劉偉家人向張強提出賠償要求。該事故中張強是否要對免費搭乘其車輛的劉偉承擔賠償責任呢?
正航律師答疑:本案是一起因好意同乘而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好意同乘”是指經機動車駕駛人同意,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的行為。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仍要承擔保障好意同乘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義務。造成同乘人人身損害時,由駕駛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好意同乘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構成過失相抵,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張強讓好友劉偉無償搭乘其駕駛車輛,就要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因其超速駕駛導致車輛側翻發生事故,故張強應對劉偉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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