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5月14日訊 市民劉女士家住水清溝二小區,她所居住的房子,據她介紹,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單位分配的“解困房”。1998年前后,單位曾為員工集體辦理過房產證,但因當時家里經濟條件不允許,加之人不在青島,劉女士一家人錯過了這次機會。十七年過去了,當劉女士再想辦理房產證時卻犯了愁:各單位部門都說不歸自己管,最后竟推到了小區物業頭上。“現在有錢了都不知道交給誰。”
九十年代申領到“解困房”
5月13日下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來到了市北區水清溝二小區田先生家中,見到了田先生本人和他的母親劉女士。說起給房子辦房產證的事兒,倆人都顯得有些無助與無奈。
據劉女士介紹,她現在居住的這處房子,是上世紀九十年代,青島市為解決住房特困戶住房難問題而專門統一建設的一批“解困房”。劉女士所在的單位是交通部航務二公司,劉女士的丈夫丁先生所在的單位為青島市第二針織廠。按照當時政策要求,以男方為準,由男方所在單位進行人數統計,然后申領相應套數。申領到住房后再分配給符合申請“解困房”條件的員工。員工領到房子后,由配偶所在單位進行投資。“簡單地說,就是男方出房,女方出錢。”劉女士說。
關于這種說法,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在劉女士給記者展示的一張協議書上找到了印證:“根據青政發(1990)151號文件規定,‘特困戶職工分屬不同單位,由所在單位共同分擔’的原則,一方向甲方一次性投資購房款20000元整,甲方一次性為雙方員工解決住房”。其中,甲方為青島第二針織廠,乙方為交通部航務二公司。協議的簽訂時間為1995年11月。
田先生告訴記者,到了1998年前后,其父丁先生所在的紡織二廠曾為申領了“解困房”的住房特困戶集體辦理了房產證。“辦的話要再交一萬多塊錢,那時候一萬多可不是個小數目,人也不在,所以就錯過了那次集體辦房產證的機會,”田先生說:“現在還沒辦理的也就兩三戶了。”辦理房產證的事一擱置就是17年,直到丁先生去世也沒能見到房產證。
辦房產證不知道錢交給誰
在劉女士的家中,劉女士向記者展示了包括公有住宅房屋租賃合同、收款收據、協議書、單位證明在內的材料。但手中持有這些材料的劉女士在為房子辦理房產證的問題上卻一頭霧水。
“當時沒錢,現在有錢了想辦房產證了,卻不知道把錢交給誰,‘解困辦’這個機構也沒了,當時辦事的一些人很多也退休了。”劉女士說。為了辦下房產證,劉女士也做過不少努力。據她介紹,起初她找到了丈夫所在的工作單位針織二廠,針織二廠讓劉女士找上級部門青島市紡織總公司,總公司讓她找市北區房管所,房管所的工作人員指了指一份物業合同上的章讓她找青島市房產經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尋問了劉女士的地址后給了劉女士一個電話,劉女士按照電話號碼打過去發現,對方竟是自己小區的物業。“我去找小區物業,他們根本沒聽說過‘解困房’,有個小嫚兒讓我跟她講講我家房子怎么來的,”劉女士說:“物業能給辦房產證?我還真沒聽說過。”
房改辦指導處:找到產權單位
5月13日下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聯系了市住房保障中心房改辦指導處,工作人員李先生解答了記者的問題。李先生向記者介紹,老百姓口中的“解困房”的性質實際上應屬于自管公房。“解困房”的購買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符合申請條件的員工按照當時的“解困房”的價格自行購買,購房的主體是個人。另一種情況是,房子由員工所在單位申購后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員工,購房主體是單位 。劉女士的情況應當屬于后者。文/圖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越
市住房保障中心建議劉女士這樣辦理房產證
1、由房子的產權單位到青島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青島市公房房改出售許可備案證明書》;2、個人向產權單位提出購房申請;3、填寫《青島市個人購買公有住房申請表》,此份表格需要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和配偶所在單位的蓋章;由于劉女士的丈夫已經去世,因此,接下來劉女士需要出具未再婚證明。4、將申請表(一式兩份)和未再婚證明以及申購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僅查看)復印件交給產權單位;5、由產權單位提供《繼租表》(即老百姓所說的“房單”)并填寫《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計算基數表》;6、持上表到各區房產管理處或市房產交易中心,根據價格計算程序打印《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計算表》,即得出購房需要的總款項;7、產權單位填寫《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個人交款單》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書》;8、持上述全套材料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款單的價格審批手續;9、審批完畢后,由市民到指定銀行(一般為建設銀行或工商銀行)繳納購房款;10、將所有材料轉到房屋所在的區房產管理處,由區房產管理處為所有材料配上圖紙和面積計算書;11、最后,將所有材料報到市房產交易中心進行審核;12、購買人到市房產交易中心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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