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5月8日訊 5月7日,本報報道了萬科城市花園小區里面田女士空置一年的房子被要求交納全額物業費的情況之后,7日中午 ,萬科城市花園小區的物業也給予了記者回復,稱相關規定是2013年年底出臺的,但是合同是在之前簽的,當時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要求業主交納全額物業費,所以物業方面并不打算放棄向業主追討剩余20%物業費的權利。
根據物業方面的解釋,關于空置房屋只需交80%物業費的這項規定是在2014年才開始執行的,而田女士則是在這項規定出臺之前的2013年就已經簽了合同,而當時合同上的相關條款規定的就是要求業主需要交納全額的物業費,這其中也沒有涉及關于房屋空置的一系列情況,所以物業方面還是可以依據合同的規定,向業主繼續追討剩余那20%物業費。
對于物業方面的說法是否合理,記者也咨詢了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的孫元熙,孫律師表示,如果田女士是在物業費的這項規定之前簽的合同,那么田女士也可以有兩種選擇,一種就是根據合同約定來執行,把剩余的那部分物業費補上;而另一種選擇則是根據出臺的這項物業費規定,可以要求物業來對當時的物業合同加入一部分補充條款,將這部分特殊情況下的物業費交納方式進行重新協商和書面約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潘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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