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5月7日訊 近日,家住城陽區泰城路278號萬科城市花園的田女士向本報反映稱,她2010年在這個小區買了一套房子,2012年入住之后,當時交了一年全價的物業費,2013年開始房子出現了一些問題,田女士就不住在這兒了,房子開始空置,2014年根據相關條文交了80%的物業費,但是現在小區物業卻要起訴田女士,說她拖欠了2014年剩余的20% 物業費,田女士交這么多物業費覺得很不合理,于是向本報求助。
房子沒住被起訴要物業費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聯系上田女士的時候,她對此事還是十分無奈:“我是2010年的時候買的房子,到了2012年的時候入住了,到了2012年7月的時候屋子里面因為出了一些問題,家里的地板跑水被泡了,所以就不打算在這兒住了,但是我們在2013年的時候還是把全年的物業費給交上了。從2013年開始到現在,房子已經空了一年多了,最近我卻收到了物業的一個通知,說我拖欠了這個小區的物業費,并且說要走法律途徑來投訴我,我就覺得十分莫名其妙。”
據田女士介紹,之前的時候她曾經咨詢過一些專業人士,說根據相關的規定,2014年之后,如果房子空置一年的話,業主就不需要交納全額的物業費,只需要交80%的物業費就可以了,而田女士也是按照規定交了80%的物業費,但是在最近一段時間卻接到了小區物業的這個通知,這讓田女士感到比較驚訝。
而田女士告訴記者,在之前的時候,她也接到過物業方面給過的催促她交物業費的律師函,田女士認為雖然物業費并不多,但是一定要交得合理:“我們的物業費一年下來是2200多元,按照80% 交納的話應該是1700多元,雖然這相差的500元不是很多,但是一定要讓我們交得明白……”
市民想要個說法
對于田女士所說的相關規定,記者也查閱了多處資料之后了解到 ,原來早在2013年年底的時候,市物價局就曾經聯合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對空置房屋物業費作出了規定,空置一年以上房屋可與物業公司協商交納不超過80% 的物業費。新規定將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記者了解到,根據市物價局發布的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減免政策規定,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減免幅度: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起計算,下同),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原則上以水、電、氣均未使用為衡量標準,下同)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
對于此事,田女士也是希望物業能給自己一個合理的說法:“我覺得我的情況是符合這個規定的,為什么物業還要這樣對我呢?真的是讓我很不理解。”
物價局:商品房可按合同協商
對此,記者也聯系了該小區的物業管家李先生,這位李先生表示他對此事了解一些情況,但是他的說法并不能作為代表萬科方面的正面回復,過段時間將會由專門的人員進行回復,但是截止到記者截稿時,也沒有得到萬科物業方面的回復。
那么對于這項規定是否在小區當中適用,記者也咨詢了城陽區物價局,工作人員表示關于空置一年以上房屋可與物業公司協商交納不超過80% 物業費的這項規定,也是要分小區類別的,如果小區里面全是商品房的話,那么這項規定是不用必須執行的,業主可以與小區物業根據之前的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如果小區當中是以經濟適用房或者限價房為主的話,那么小區的物業就要嚴格按照這項規定來執行。
對此,田女士也是十分不解:“我們交了物業費就是要享受服務的,但是我們沒有享受服務,而且也已經交了80%了,他們為什么還要起訴我呢?”
針對田女士遇到的問題,記者也聯系了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的孫元熙,孫律師表示,按照相關規定,業主如果不交那20% 剩余的物業費,也并沒有任何違反規定之處 ,即使物業起訴業主的話,也很難找到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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