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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出問題,不滿政府出示的告知書,向法院提起訴訟;非法營運被抓,罰了款卻不開聽證會,車主狀告交通部門;小商店消防不合格被查,法院判定消防撤銷處罰……今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將正式實施,民告官類行政訴訟案件也再次成為焦點。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3—2014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總體情況,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5420件,已連續4年位居全省第一,但案件收案數量相對之前有所回落,案件類型涉及30多個行政管理領域。在已審結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232件,敗訴率為4.44%。
2013年行政機關敗訴及原告撤訴情況
情況
原告撤訴率占近七成
從2013到2014年全市兩級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來看,收案數量有所回落。2013年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799件,2014年受理2621件。收案率同比下降了6.4%。2013年新收一審行政案件出現了5年以來的首次回落。從各基層法院情況看,一審行政案件收案數量差距較大,分布不均。2013到2014年,即墨、膠州和平度三個法院每年收案數均超過400件;市北區和黃島區兩個法院年均收案數超過300件。
案件類型涉及30多個行政管理領域,主要集中在勞動社會保障、土地、城建和公安四個領域。其中勞動保障類行政案件,主要是以工傷認定、勞動保障支付為主。在2013年審結的一審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91件,敗訴率為3.4%;2014年行政機關敗訴141件,敗訴率為5.5%,比2013年略有提升。原告撤訴率居高不下,平均達到近七成。區(市)政府作為被告案件相對集中,敗訴率也較高。區(市)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主要發生在市內三區以及黃島、平度等區(市)。其中2013年收案211件,判決政府敗訴19件;2014年收案84件,判決政府敗訴14件。政府作為被告的案件,主要為土地登記、房屋征收拆遷、政府信息公開、強制拆除等類型。
此外,土地、房屋征收案件明顯增多。項目的建設,依法要經過多項行政審批,涉及多個行政部門,當事人在其利益需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經常會選擇對項目建設所涉的行政行為逐一提起訴訟,形成密集的群體性、關聯性訴訟。此類案件涉案人數眾多,處理難度加大,處理不當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問題
執法不規范增加矛盾點
市中院行政庭庭長李建偉表示,從2013到2014年審結的行政案件總體情況看,全市行政機關執法能力進一步增強,執法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個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不強,如不依法公告征地及補償安置方案;不依法下達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等。
隨著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一些執法人員因業務水平不高導致在工作中處于被動局面:心中沒底,不敢大膽執法;有時即使按法定程序進行,也往往因抓不住關鍵證據、引用法律條文不當而使案件處理出現錯誤。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盡合理,對法律規定應考慮的因素未予考慮,執法手段和方式的選擇上不夠成熟,行政處罰與違法情節和損害程度不相適應,存在處罰畸重的情況。
措施
不履行裁判 行政機關將被曝光
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將正式實施。此次修改,是該法施行24年來第一次大規模修訂,從修改的內容來看,涉及諸多制度性變化,主要包括:擴大受案范圍,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更加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要求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案件管轄級別。下一步,市中院將與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聯合組織學習培訓、加強新法宣傳、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盡快實現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常態化和規范化。
“對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機關,新行政法也有了更為明確的措施。”市中院行政庭庭長李建偉表示,此前,除了對不履行的行政主管部門罰款外,還會將未履行行政部門直接向媒體發公告,接受更多的輿論監督。
案例1
大額罰款后未聽證交通行政處罰被撤銷
2013年2月,原告駕車搭載了一名乘客,途經汽車北站附近交警對其檢查發現,原告車輛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認定原告有非法營運行為,依據規定作出交通行政處罰:對原告處以5000元罰款。同日,原告繳納了罰款。2013年4月,原告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該交通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認定原告構成非法營運。但根據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在3日內提出。本案中,應當告知原告享有聽證權,只有原告逾期不提出聽證申請,才能視原告放棄聽證權。因此被告在告知原告享有聽證權的當天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訴交通行政處罰決定,雙方均未上訴。
案例2
小商店遭消防處罰老板狀告消防
原告在某村有一處住宅,并將一層開辦成了一個商店,主要銷售日用百貨、五金雜品等。2013年10月,某消防大隊執法人員對商店檢查時,發現商店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涉嫌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對該案立案查處。某消防大隊制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了原告享有的權利,但其未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并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原告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決定維持該處罰行為。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利用農村自家居住房屋開辦的小商店,屬于“九小場所”的范圍,不屬于公眾聚集場所,其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應由公安派出所實施,因此被告以原告開辦的商店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為由作出處罰超越職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后某消防大隊主動撤銷了該處罰決定,原告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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