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3日訊 在保險期內出了車禍,拿著材料去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了拒絕,為什么投了保卻得不到賠償?近日,平度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原來,2002年吳女士替丈夫投保人壽保險一份,2013年吳女士丈夫駕駛無證摩托車上路出事故,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
2002年7月,吳女士為其丈夫董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一份,保險項目包括附加重疾 、意外傷害、意外醫療等。其中意外傷害保額20000元,意外醫療保額2000元。合同生效時間是2002年7月30日,保險期間是終身。2013年8月30日18時,董某駕駛摩托車在平度市發生交通事故,致自身受傷,花費醫療費24000余元,經司法鑒定,董某構成十級傷殘,二次手術費7500元。發生交通事故時,董某駕駛的車輛為無牌號二輪摩托車,公安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董某向保險公司理賠被拒,隨后,董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庭審中,保險公司稱其已將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說明,投保人對保險條款尤其是免除責任情形是明確知道的。同時,保險公司提交了保險條款一份,在責任免除第四項中約定,被保險人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造成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吳女士在投保聲明欄中簽字。原告董某則認為,投保單中的簽字是其妻所簽,但投保書的內容不能證明被告保險公司已將保險條款送達原告方,免責條款沒有對字體和文字作出明確提示的標志,被告也證明不了向其妻進行了提示。
該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保險合同中關于“被保險人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應該如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平度法院認為,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既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又是公民應該知道的一般常識,因此,對于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盡到一般的提示義務即可。在本案中,投保人吳女士在投保人聲明欄中簽字確認其同意遵守免責條款,應當視為被告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因此,原告董某駕駛無牌照車輛發生事故,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董某的訴訟請求。
受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市民,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前,應主動了解合同中特別注意事項以及免責條款內容,同時應主動要求保險營銷人員對相關免責條款進行解釋,在明確其內容的基礎上再決定是否訂立保險合同,避免類似本案中出險不保情況的發生。通訊員 李阿欣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郭冰
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