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向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作了關于 《青島市嶗山風景區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其中,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私自到非游覽區域探險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等情況,建議修改相關條款,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就風景區內未開放游覽區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建設項目公示不少于15日
《條例(草案)》對建設活動進行分級管理,根據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的不同,將風景區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分別確定對建設活動的控制管理要求。其中,嚴格控制一級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禁止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其他與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筑物。對二、三級保護區的建設進行限制性規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嚴格限制與風景游覽無關的建設,控制建筑高度、體量與密度;三級保護區內應保持生態緩沖區與景觀廊道,避免建設地帶連片發展。
萬振東介紹說,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關于風景區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向性設計方案等內容公示七天的期限過短,建議延長,以便廣泛聽取社會意見。修改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將公示期延長至“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益崗位優先安排村民
據悉,在立法調研中,風景區內的社區(村莊)反映,受風景區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的影響,風景區內生產方式受限、就業渠道相對較窄,要求通過立法對風景區內村(居)民就業予以扶持。綜合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就業促進法關于就業困難人員的扶持規定,在草案增加一款,表述為:“風景區管理機構在公益性崗位招聘時,應當優先安排風景區內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未開放游覽區域需要明示
在景區管理方面,《條例 (草案)》特別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私自到非游覽區域探險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在風景游覽區出售易燃物品導致森林防火安全隱患等現象,提出“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區內非游覽區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劃定禁入區域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有的部門提出,對風景區內非游覽區域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劃定“禁入區”的規定不合適,實踐中難以操作,建議調整管理機構在這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責任。
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依照旅游法的相關規定,將該款修改為:“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就風景區內未開放游覽區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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