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的跑路了,錢要不回來,誰該承擔責任?一直在暗處野蠻生長的民間借貸,也是經濟糾紛的高發地。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給民間借貸糾紛指了條“明路”。《規定》中對民間借貸涵蓋的范疇,P2P網貸涉及居間和擔保的法律關系以及相關民事責任等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記者聯系業內專家對此進行解讀,也讓投資者明確,參與民間借貸時,應該避免哪些“雷區”。
“民間借貸”有了定義
《規定》中對民間借貸進行了定義。最高法表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融360理財分析師張懿望認為,之前民間借貸一直是在民間存在的一種融資信用形式,官方并沒有對它的合法化進行規定。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則給了民間借貸一個定義:存在是合理合法的,個人跟企業可以不通過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進行資金的借貸。但是民間借貸在身份上跟傳統金融機構是有區別的。就如前幾日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至少給民間借貸“正名”了。
P2P平臺擔不擔責有說法了
《規定》指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 ,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島城一位民間借貸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外貸平臺只提供中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這是在國外普遍遵循的行業準則。但在國內,若是借款人跑了,多數平臺都會被要求“墊付”。這次法律明確了平臺的責任和義務關系,極大地促進了P2P的規范發展。
融360理財分析師張懿望分析認為,這條規定表明:如果P2P平臺僅提供媒介服務,那么出了問題后,投資人和借款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但是P2P平臺明確表示其將為提供擔保,出了問題后,出借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會支持。所以,投資人投資網貸時要看清楚平臺是否擔責,否則利益受損后將無法維權。更重要的一點,你在投資的時候,如果這個平臺在網站上公開承諾或宣稱為你的錢提供本息擔保,記住!一定要截屏下來!
簽合同要注意合同有效性
之前民間借貸很多是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大家也比較隨意,借錢也不簽合同,或者隨便搞個借條。現在最高法告訴你,將來如果發生了糾紛,要上法庭,要打官司的話,法院受理是有條件的,那就是雙方之前必須要簽訂過正式合同,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合同法院才受理糾紛。
民間借貸經常會打出高收益,吸引投資者。不過這次最高法院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做了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提前簽“抵債合同”避免欠債不還
借錢不還怎么辦?這是出借人都會擔心的一點。根據《規定》,張懿望提出一招:在借款時,可以看看借款人有沒有之前的資產,比方說房、車、奢侈品等。在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同時再簽另外一個合同,大概內容就是如果將來他還不了錢,債主就可以拿他的這些值錢的東西來抵債,法院也是支持的。
不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法院不受理。在民間借貸中,往往伴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了。法院會把此類案件交給公安或檢查機關來管。所以在簽合同之前,最好對借款人的身份、真實性進行判斷。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不必偷偷摸摸的搞了。之前,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錢是不被法律認可的,很多企業為了借錢也是想盡辦法,比方說以企業老總的個人名氣來借錢,搞一些虛假交易等招數來規避法律完成借款。現在,最高法認可了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但是也有規定,就是不能天天借,最后發展成企業不搞別的生產經營了,專門搞借貸生意,那這是不允許的。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孫曉琳
合同生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合同無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這樣利息可不還
張懿望表示,詳細分析來說,民間借貸中遇到以下情況借款人可以不還利息:
1. 合同里沒有寫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還;
2. 利息超過36%的,借款人可以不還;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
3. 借款人可以提前還利息,提前還的話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來還,根據你借款的實際時間來算利息。也就是說借款人提前還錢是劃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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