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支付日趨方便,非銀行類支付機構也趁勢迅速崛起。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央行7月31日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而其中單日交易限額和年累計交易限額的規定引起消費者廣泛關注。
5000元的限額是否限制了消費者的消費能力?交易額度限制背后有何監管深意?審慎的監管態度將給支付機構發展帶來怎樣影響?
基本不影響客戶支付
“單日只能支付5000元太少了吧,網上買個高端手機都困難。”“有了交易限額,我們‘剁手族’還能順暢地購物嗎?”一時間,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的額度問題成為熱點話題。而這源于征求意見稿的一條規定: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
當真沒法愉快地做個“剁手族”了?其實不然。征求意見稿的釋義明確指出,額度限制僅規范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客戶使用銀行賬戶付款的交易(包括“商業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則不受該條款限制。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消費者把錢打進“微信錢包”里,用里面的“零錢”支付就得受額度限制,但如果通過微信綁定的銀行卡支付就不受該規定限制,僅受各家銀行的網銀支付、快捷支付限額限制。
平臺沉淀資金少了
盡管征求意見稿的限額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個人客戶的付款需求,但對于支付機構而言影響卻不容忽視。
“余額限額管理直接關系到第三方支付資金沉淀問題。”一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人員說,在監管部門的引導下,消費者也許會更多選用銀行的網上支付,自然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沉淀資金就少了。
易寶支付總裁唐彬認為,“監管部門主要還是希望通過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引導支付機構提升交易安全,切實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征求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采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但驗證要想達標并非易事。一位支付寶的員工告訴記者,目前,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在支付機構中的使用比率非常低,尤其是在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客戶端上的應用更少。所以,“自主約定”短期內難以實現。
個別領域監管趨緊
其實,令支付機構感到壓力的不只是限額,還有對支付機構業務的邊界限制,以及個別領域監管的趨緊。
征求意見稿規定,除單筆金額不足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以及公共事業費、稅費繳納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外,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
專家表示,這意味著今后200元以上的消費,在哪家店買的、買了多少錢東西、屬于什么類型的消費等一系列信息不再是支付機構獨享,銀行也能掌握。
“意見稿是想要讓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當初獲得牌照時的初衷,專注于服務電商,基于小額、快捷創新支付業務,不希望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邊界無限擴張。”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學院教授黃震表示,“不過,目前征求意見稿對于非銀行網絡支付業務管理過于審慎,有的業務范圍和額度不應限制得太窄,應給非銀行支付機構留足發展空間。”據新華社
限額管理滿足絕大部分客戶付款需求
8月1日,央行相關負責人就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人民銀行對支付賬戶進行分類并進行相應的限額管理,是否會影響客戶的體驗并難以滿足客戶的支付需求?
答:根據對國內典型代表性支付機構2014年網絡支付業務數據的分析,2014年,61.3%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消費、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即《辦法》規定的綜合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80.1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8.5%的個人客戶不超過20萬元;72.31%的個人客戶支付賬戶余額僅用于購物消費(即《辦法》規定的消費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9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9.7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10萬元。
因此,《辦法》對綜合類支付賬戶、消費類支付賬戶分別規定的年累計20萬元、10萬元限額,對不同安全級別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分別設置的單日付款不超過5000元、1000元的限額,超出上述年度和單日付款限額的客戶,可以通過支付機構提供的跳轉銀行網關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銀行卡(銀行賬戶)完成對外付款,且無額度限制,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個人客戶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對客戶支付體驗造成影響,且有效兼顧了安全與效率。
上述限額數據的確定,既參考了國內典型代表支付機構的業務分析數據,也考慮了尊重現實需求與未來支付業務的規范發展,防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規模過度膨脹引發資金風險。當然,《辦法》目前正在向公眾征求意見階段,限額管理是綜合考慮支付效率與便捷、以及反洗錢和客戶資金安全等因素而提出的。人民銀行將認真評估社會各界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制定適度的監管措施,促進支付服務市場規范發展。
另外,須特別指出的是,相對于單位客戶,個人客戶對支付賬戶余額的實際屬性和潛在風險的理解程度較低,風險承受能力也較弱,因此本條款著重于保障個人客戶的資金安全,并通過強化支付機構對客戶資金支付安全驗證等級與限額相關聯的管理要求,引導支付機構在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兼顧平衡發展。
規避風險,不得為金融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問:人民銀行對現在網購普遍使用的“銀行卡快捷支付”類業務的管理要求有何考慮?
答:“銀行卡快捷支付”類業務涉及支付機構、客戶及開戶銀行三方,權責關系相對其他支付方式較為復雜。為清晰界定銀行和支付機構的法律責任,保障客戶交易和資金安全,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此類業務存在的風險漏洞,《辦法》重申了發卡銀行應始終切實履行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以及銀行在每筆支付交易中自主完成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的支付結算基本規則。
問:《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有何考慮?
答: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目前,支付機構的內控風險體系建設不夠完善,抵御外部風險沖擊的能力較弱。為避免兩類機構的風險相互傳遞,《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同時該規定并不影響支付機構為相關機構提供支付服務。一是現行支付體系為傳統金融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并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二是支付機構按《辦法》規定雖然不能為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絡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這不會影響網絡借貸等企業的業務開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也符合《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
政策落地有難度,末位公司將淘汰
這次在總體頂層設計之上,重點針對隸屬央行監管的第三方支付。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此次征求意見稿的下發,一方面明確銀行、支付機構以及銀聯三大機構的各自分工,讓銀行回歸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機構;另一方面,則是從作為金融創新業務基礎設施的第三方支付入手,進一步防范金融創新過程的金融風險。在肯定征求意見稿的同時,業內人士也表示該征求意見稿在落地方面還存在一定難度,例如相關技術的投入力度、配套外部機構的數據范圍等。
“央行肯定了第三方支付在電子消費領域以及支付通道方面帶來的貢獻。”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負責人說,征求意見稿關于賬戶開立的部分更多是讓第三方支付機構回歸支付通道定位,央行從監管角度對賬戶本身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做了規定。
對于未來支付行業的走向,部分業內人士表示,在征求意見稿的“強監管”之下,部分小的支付公司以及沒有認真開展業務的支付公司或許會就此消亡,從而未來行業兼并和行業并購將會出現。但是,某第三方支付平臺高管表示,“市場末位”公司自然消亡或許會出現,但是兼并收購潮以前沒有出現,未來也不會大規模出現。縱觀目前整個支付行業共有支付牌照不到300家,在他看來這并不是一個正常現象。數據顯示,第三方支付行業位列前8名的機構共占據了90% 的市場份額,因此正常的市場體量應該是5~8家。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將支付賬戶劃分為綜合賬戶、消費賬戶兩種類型。綜合賬戶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消費賬戶僅可以用于消費以及轉賬至自己的同名銀行賬戶。其中,其中,綜合賬戶需要面對面核驗身份,或者用至少5種方式進行交叉驗證身份;消費賬戶需要至少3種方式進行交叉驗證。
一名支付平臺內部人士表示,很多支付機構在交叉驗證方面,如何落地仍有待考證。他進一步解釋稱,縱觀所有外部驗證渠道,目前只有公安網擁有全部中國公民的個人身份信息,而人們能夠想象到的獲取數據的機構,例如稅務、社保等所擁有的并非全數據,而是部分數據,例如部分用戶并未繳納過社保,因此,社保數據空白。此外,對于三四線城市以及農村、偏遠地區的用戶數據并未被“數據擁有機構”所采集,因此交叉驗證無法實現。
“互聯網的創新一部分是針對這樣并未被傳統金融機構覆蓋的群體所服務,但是目前來看可能將會面臨開戶無法操作的現實境況。”在上述業內人士看來,未來如何拓展新增用戶將是擺在第三方支機構面前的問題。據新華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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