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公司員工在青島太平洋保險門前拉橫幅
圖片翻拍自火災后現場照片
信網5月22日訊 青島同仁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5月在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稱“青島太平洋保險”)投了一份保險,保費是11000元,保險金額是1100萬。當年發生一起火災,青島太平洋保險認為賠償金額太大,建議對方走法律途徑。2014年,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分公司賠付990萬,青島太平洋保險不服,提出上訴,目前等待二審判決。2015年5月20日,同仁食品有限公司認為太平洋保險無故拖延時間,來到對方所在地,拉起橫幅討要說法。
廠房失火太平洋保險一直未理賠
5月20日上午,信網(0532-80889431)在位于青島香港西路47號的青島太平洋保險門前看到,有人拉著橫幅,其內容是:“青島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不按照保險合同進行理賠,無故拖延時間,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其中一人告訴信網,他們是青島同仁食品有限公司的員工,企業在太平洋保險投保,后來廠房發生火災,損失嚴重,但是太平洋保險一直不理賠。現在工廠停產,員工的工資都成了問題。
據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基本情況為:青島同仁食品有限公司恒溫冷庫發生火災,火災將廠區北側恒溫庫屋頂、保溫層和庫內存放的部分辣椒燒毀,恒溫庫內制冷劑受損,無人員傷亡。而此次事故的原因為,位于公司西側一處恒溫庫內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
青島同仁食品有限公司企業法人宋女士表示,他們企業于2013年5月份在青島太平洋保險投了一份保險,交了11000元的保險費,保險金額是1100萬。
事故發生后,同仁食品有限公司向青島太平洋保險申請理賠,并提交了相關材料。宋女士等待半年后,青島太平洋保險卻說金額太大了,需要總公司決定,并且告訴宋女士走法律途徑理賠比較快,可以去起訴。
一審判決賠付990萬元
由于青島太平洋保險拒不按照合同理賠,青島同仁食品有限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太平洋保險賠付青島同仁食品有限公司財產損失990萬元。
宋女士表示,“我們大概的損失在1600萬元,其中一部分為原料、制成品,因為沒有投保,所以沒法理賠,但是對于我們已經投保的廠房、冷庫,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現在就想要回法院判決的990萬元。企業現在一直處于停產狀態,工資也發不出來了。太平洋保險自提起上訴半年時間又過去了,他們一直拖著,我們實在是耗不起了。”
信網了解到,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8日、2014年8月22日、2014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平度市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青島同仁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990萬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正在二審,一切等待法院判決
在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審過程中,青島太平洋財險對于與原告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其保險標的如何認定、原告損失數額的認定等方面產生異議。
青島太平洋財險認為原告公司現場建筑物的過火面積雖經第三方公司公估為2399.4㎡,但根據原告提交的青房地產權平自字第5406號房產證,該部分的面積應為1678.65㎡,對超過房產證記載的房屋部分,屬于原告加蓋和臨時搭建的臨時建筑,不屬于保險標的。法院對于青島同仁食品有限公司過火面積以及財產損失的認定金額過高。此外,青島太平洋財險對于原告的冷庫未經消防設計備案和驗收備案能否作為保險標的產生質疑。
由于對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青島太平洋財險公司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案件仍在審理當中。
既然有消防報告、保險保單,青島太平洋保險為何不理賠?信網采訪到青島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的李先生,他表示,“目前,法院正在就這個案子進行二審,在判決結果沒有出來之前,我們不接受任何媒體采訪,也沒有更多情況可以介紹。”
關于事件進展,信網將會繼續關注。
文/圖 信報全媒體記者 高鵬 實習生 吳秋喬
青島太平洋保險的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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