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北京,一對夫婦通過中介公司購買學區房,賣方代父售房卻根本沒有授權,并在收到15萬定金后卷錢跑路。雖然騙子被抓獲判了刑,但贓款卻無力沒有退賠。夫婦倆以審核不嚴為由想讓中介公司包賠損失。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買房被騙15萬定金
原告張先生、俞女士是一對夫婦。去年5月,他們通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介紹,選中了西城區黃寺附近的一套學區房,給孩子今后上學做準備。當時出面賣房的是房主的兒子陳某,陳某說,父親委托他賣房,但并沒有出示授權委托書。
夫婦倆說,中介員工查看了陳某的身份證和房本,并在咨詢公司法務部門后告知他們可以簽約。隨后,他們與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定金協議》,并給陳某轉賬支付15萬元定金。沒想到,陳某收到錢款后攜款消失。后經法院判決,陳某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判四年半。在刑事判決中,還確認陳某退賠贓款15萬元,但至今也沒有履行。
為了討回損失,夫婦倆轉而將矛頭對準中介公司。他們認為,作為專業的房屋買賣中介機構,中介公司具有相應的知識和能力審核相關信息,并應確保交易安全,對于這15萬元損失,中介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風險告知能否“轉移”風險?
中介公司的代理人介紹說,對于委托售房的情況,中介公司應該審查房主的授權委托證明,驗明受托人身份。陳某簽協議時沒有出示授權委托書,中介員工查驗了陳某的身份證和房本,確認房本是真的。陳某寫了承諾書,保證其代理售房是父親的真實意思,他承擔一切責任。
中介員工將此情況原原本本告訴了原告方,已經盡到了如實告知和提醒義務。買房人在簽協議時知曉房屋情況,并認可陳某的承諾書,在明知風險的情況下,仍然選擇先簽定金協議,應當預見相應后果并承擔相應責任。
中介公司認為,陳某在訂立協議過程中,明知自己沒有代理,還提供承諾書,過錯在于陳某,原告應當向陳某主張賠償。公司并非實際違約方,不存在賠償義務。
中介公司告知了風險能否真的“轉移”風險呢?張先生夫婦認為,中介公司的審核義務不僅僅是審查房本是不是真的,而是要確認房主本人同意買房。中介人員在陳某拿出公證的委托書前就讓原告交定金,在明知他沒有代理權限的情況下還促成的交易,明顯存在過錯。
中介公司還表示,公司與張先生夫婦不存在居間服務關系,沒有簽訂居間服務合同以及房屋買賣合同,也沒有收取居間服務費,對于買賣雙方的定金協議,公司只是見證方,只有見證義務,沒有賠償義務。張先生夫婦對此不予認可,認為房屋買賣定金協議已經具備了房屋買賣的內容,且協議還有中介公司的印章,是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促成的。
詐騙犯被判退賠贓款 告中介是否重復賠償?
此案中還有一個問題,陳某是實施詐騙的人,而且法院刑事判決已經確認陳某要退賠。買房人再要求中介公司賠錢,是不是重復賠償呢?
在法庭上,中介公司代理人表示,這15萬元不是張先生夫婦的實際損失,不應再次得到支持。“法院的刑事判決已經責令陳某退賠15萬元給原告,即使陳某一時無法還清,但不影響原告向他主張債權債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講,這15萬已經有了“著落”,雖然還沒拿到,不代表將來拿不到,不算是張先生夫婦的實際損失,所以公司不應賠償。
而張先生夫婦的律師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張先生夫婦并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的要求。陳某雖然被法院判決退賠,但他本人賭博又吸毒,在法庭上就表示錢款都已揮霍,無力退賠,所以至今原告方也沒有拿到錢。而張先生夫婦之所以受到詐騙,是因為中介存在過錯。
原告律師說:“中介是專業機構,理應盡到審查義務,中介公司存在過錯,法律也規定了因為中介公司的過錯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中介公司應該賠償,所以我們在拿不到賠款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讓中介承擔責任,這在法律上是沒有障礙的。中介公司可以在賠償之后向陳某追償。”
中介把關為何難免詐騙?
在中介居間服務下,仍然被騙定金甚至是房款的案例并不新鮮。由于普通人不具備房源信息、專業知識以及審核能力,才會尋求中介公司的服務,但讓人不解的是,為什么在這樣的專業機構操作下,還會有詐騙事件的發生?
記者查詢了之前曝出的多起被詐騙后起訴中介的案例發現,發生詐騙的原因大多是在交易過程中沒有審查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和賣房人的身份資格,讓騙子鉆了空子。
在一起案例中,買房人通過中介支付80萬元房款,購買一套尚未辦下房產證的樓房。后來得知,賣房人并非房屋產權人。賣方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買房人以中介公司沒有盡到審查職責為由索賠房屋差價損失。中介公司則認為已將房屋沒有房產證等信息如實告知,所以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中介公司對房產買賣過程中的重要事宜負有更大的審慎義務。公司未向房地產開發銷售部門查明賣房人持有的《房屋預售合同》的真實性,存在明顯過失;而買房人明知對方沒有房產證、房屋票據而仍與其簽訂合同,也存在相應過失。
經過調解,中介公司賠償了買房人一定的損失。
記者注意到,在中介被判賠償的案例中,法院通常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專業性機構,對交易各環節、風險和交易相關資源都更為了解,在居間服務中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果中介公司沒有盡到審核義務,一般都被判承擔責任。而如果被騙人也存在過錯,也會承擔部分責任。
庭外采訪:強制查驗資金托管保障交易安全
據記者了解,正是因為近些年來屢屢出現在中介居間服務下仍然出現詐騙的情況,房地產管理部門和中介公司也完善了一些舉措,堵住犯罪漏洞。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之前曝出的那些交易安全問題主要是出在審核不嚴和資金沒通過托管兩個方面。針對此,建委在部門區縣已經推出了房源查驗的強制規定,要求中介公司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必須查驗房源信息真實性,以確保交易安全。而有些中介公司則更進一步,要求員工都要帶著買賣雙方到房屋管理部門查驗房屋產權的真實性、共有人情況、有無封存抵押等。
此外,交易雙方對資金托管也有了共識。以前有些賣房人覺得走資金托管程序繁瑣,賣房簽了合同都沒拿到錢,心里不踏實。但因為有了一些案件的出現和資金安全的需要,現在也基本上都能接受了。
“如果審查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中介公司在這方面是有過慘痛的教訓的。現在完善流程也是自保。可以說,現在這些交易安全問題已經少了。”業內人士表示,由于近些年房價飆升及賣方市場現狀,對于一套合適的房屋,買房人也難免出現急躁心理,生怕猶豫耽擱就錯過了機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留下了風險隱患。作為買房人也應該更加審慎,做到房源查驗和資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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