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珊霞 通訊員盧柱平報道 身高1.66米女大學生在小區游泳,卻在1.2米深的泳池溺水成為植物人。父母代其將泳池經營者及小區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90萬元。昨日,該案在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女大學生小區泳池內溺水
19歲小晴是長沙某高校大學生。2014年暑假,小晴來到父母打工的佛山。為減輕父母負擔,她給父親好友南海11歲孩子小勇(化名)做家教。
去年8月7日晚上7時50分左右,小晴和小勇到南海某小區游泳池游泳。下水約10分鐘后,小晴就被發現側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員對其展開現場施救,約20分鐘后,醫護人員趕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區中醫院搶救,后又先后轉至廣州珠江醫院和廣東三九腦科醫院救治。三家醫院的診斷大同小異:缺血缺氧性腦病、繼發性癲癇、顱腦缺氧性損害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狀態,生命體征平穩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發4個月后,小晴父母作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將泳池經營者深圳市某體育發展公司(下稱體育公司)和小區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190萬元。其中最大的一個賠償項目就是護理費,小晴父母認為,由于小晴已成植物人,需要2人護理,按照70元/天的標準計算20年,需要102萬余元。另外,其父母按照一級傷殘主張殘疾賠償金23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受理案件后,今年1月5日,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并根據原告方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小晴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鑒定,小晴確屬一級傷殘。
雙方各執一詞法庭未當庭宣判
體育公司認為原告溺水“過于詭異”,因為小晴身高為1.66米,而溺水點為隔離帶淺水區內側,深約0.95米,僅及小晴腰部,對于一般身高的成年人來講,淺水區算不上危險區域。而且,小晴的入院和出院報告都顯示有“繼發性癲癇”等癥狀,且小晴下水時出現“飯食過飽”情況、下水時正處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體原因才導致溺水,而體育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該公司由體育院校畢業大學生自主創業設立,成立至今僅三年時間,公司在經濟非常拮據情況下,仍然拿出7萬元用于原告的救治。
物管公司則認為涉案泳池是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依法轉包給體育公司經營。根據雙方合同,如果發生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將由體育公司全部承擔。所以即便物管公司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該部分賠償責任也應全部由體育公司承擔。
小晴律師認為,被告通過原告在被施救時出現嘔吐物即推斷原告是“飯食過飽”,沒有事實依據。而“陣發性抽搐”、“繼發性癲癇”原因經醫學認定,完全可能由長時間溺水引發。兩被告作為游泳池的經營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能及時發現溺水及實施有效救援,致使原告錯過最佳搶救時機,二被告提供服務存在重大缺陷,對原告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庭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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