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商12315消費維權案例 呂女士家的電視機購買于2014年5月,使用至當年10月電視機出現主要配件故障,售后稱需要拉回廠家維修,呂女士詢問大約需要多久,售后稱無法給出明確時間,修好自會送還給消費者。一直到現在已經三個多月過去了,售后稱仍在維修當中,讓呂女士耐心等待,呂女士不知道要不要繼續等下去……
青島工商局12315提示: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根據第十三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舊用和待修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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