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出臺,提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記者近日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出臺。意見提出,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留出10年過渡期,其間退休將確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山東省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意見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凡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均應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精神文明獎等只適用于部分單位工作人員的項目,不納入繳費工資基數。
意見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據《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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