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財金專訊(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姜亞玲)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匯發[2015]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
據悉,《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下五個方面:一是簡政放權。下放法人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市場準入、退出以及資金本外幣轉換的審核權限,取消省級及以下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事前核準,取消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資格每三年重新核準的要求。《通知》明確規定,具有經營外匯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其分支機構在取得保險公司或省級分支機構內部書面授權之日起可經營、變更或終止外匯保險業務。二是規范管理。明確跨境保險、外匯資金運用、受托管理外匯資金等業務規則,規范保險機構外匯賬戶的使用。《通知》明確規定,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按規定開立、變更、使用和關閉外匯經營賬戶、外匯資金運用賬戶,除在首次開戶時,須按相關規定持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等材料在經辦金融機構或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手續外,可直接在經辦金融機構辦理,無需經外匯局批準。三是整合法規。廢止涉及保險業務的8個外匯管理法規,便利市場主體理解和執行。四是簡化手續。經辦金融機構在“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審查”原則的基礎上,可簡化外匯保險業務審核材料。允許同一法人保險機構內部集中收付保險項下外匯資金。《通知》明確規定,在同一法人機構項下保險公司與其分支機構之間或者分支機構之間可相互代收代付保險項下外匯資金。保險公司與其分支機構之間在境內可以憑付款指令在經辦金融機構直接劃轉保險項下外匯資金。五是完善監管。明確數據報送要求,加強對外匯保險業務及相關外匯收支的事后監測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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