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財金專訊(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李菁) 記者日前從交通銀行青島分行獲悉,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審批,交通銀行于本月20日率先獲得股票期權資金結算業務資格。
作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力推的創新業務,股票期權一旦推出,將成為境內交易所市場首款期權產品,結束境內金融市場沒有場內期權產品的歷史。發展股票期權業務,對于完善資本市場價格信號功能、提升資本市場定價效率、推進價值投資和建設我國藍籌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交通銀行積極推行“兩化一行”戰略,業務發展堅持走“綜合化、國際化”道路,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期貨交易資金結算市場等領域具備豐富的市場經驗和獨特優勢。交通銀行將從人員、系統、內部制度等方面,保障股票期權資金結算業務的安全穩定運行,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此次率先獲得股票期權資金結算業務資格,將進一步提升交通銀行在綜合金融服務及期權資金結算等方面的市場參與度和影響力。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股權已經成為企業家的主要資產存在方式。設立股權信托已經是國外和我國港澳臺地區企業家進行財產保護與傳承的通行方式。而國內在股權信托業務方面的探索剛剛開始。
近日,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高培中心與京都律師事務所共同舉辦股權信托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與會專家表示,目前國內高凈值人群對股權管理類信托需求旺盛,但相關法規和制度缺失使其難以落地。為了應對家族信托特別是股權信托在中國大陸的發展趨勢,立法機構應當盡快完善我國的信托法律制度。
國內家族信托缺失股權
公司股權是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富人財富的主要組成部分,通過設立家族信托進行企業股權的傳承,是西方國家比較盛行的方式。
公司股權是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富人財富的主要組成部分,通過設立家族信托進行企業股權的傳承,是西方國家比較盛行的方式。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全球家族企業課程主任高皓博士指出,目前中國60%的高凈值個人都是企業家,而絕大多數企業家主要資產是非上市和上市公司的股權,股權信托在家族財富傳承中起到了支柱性的作用。
建設銀行財富管理與私人銀行部副總經理嚴俊表示,以建行私人銀行客戶為例,約有80%的客戶和企業是相關的,股權及其經營收入是構成了私人銀行客戶的主要財富來源。目前對于股權信托的分類分成兩類:一種是股權投資信托,目前已經發展的較為成熟;一種是股權管理信托,由于其能夠部分解決股權為表現形式的財富傳承問題,因此客戶需求比較旺盛。
不過股權信托目前在實踐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和爭議,業界大多仍處于探索階段,目前家族信托產品基本都未裝入股權。
京都律師事務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務中心柏高原律師近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股權就是可以“承載”資產的資產,高凈值人群可以將個人名下的資產“公司化”,通過擁有股權間接擁有財富。
柏高原認為,大陸的法律環境雖然有待完善,但已具備了開展股權信托的基礎條件。為了規避現有法律規定中“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及“信托登記制度缺失”等風險,可考慮通過曲線方式設立股權信托。
股權信托兩大障礙待解
我國在信托法頒布實施后的十幾年來,并未推出相應的信托登記制度,這使以股權設立信托面臨極大的風險。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的用益物權,被大陸法系國家引入后,或多或少存在本土化問題。再加上我國的信托法制定較早,尚有諸多待完善的地方?!缎磐蟹ā菲鸩菪〗M組長、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表示,信托法需要完善的首先就是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缎磐蟹ā返诙l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該條規定中“委托給”的說法,將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不同的專家、學者對此有著不同的理解。有人據此將信托理解成委托關系,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不因此而轉移;而有人據此將信托理解成“委托”外加“給”,即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應當轉移。如果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難以實現對財富的“安全隔離”。
柏高原認為,股權信托操作中的第二大風險便是信托登記問題,根據《信托法》第十條,“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但我國在信托法頒布實施后的十幾年來,并未推出相應的信托登記制度,這使以股權設立信托面臨極大的風險,即可能因為無法辦理信托登記而導致信托無效。
此外,委托人如把股權通過“交易”的方式轉讓過戶給委托人,則可能被按照買賣來“課稅”。受托人謹慎義務規制不足、信托持股上市存在障礙等的因素,也是傳承類的股權信托難以在國內“落地”的阻礙因素。
資金信托+SPV傳承模式
法律上可行的做法是,委托人先行設立一資金信托,然后再由受托人以其名義用這筆資金收購委托人名下的股權。
柏高原表示,“委托人若將股權直接通過信托給受托人,既無法厘清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同時無法辦理信托登記,存有信托不生效的風險。為了規避上述風險,可考慮采取‘曲線’方式設立信托”。
法律上可行的做法是,委托人先行設立一資金信托,然后再由受托人以其名義用這筆資金收購委托人名下的股權。這樣一來,既解決了股權資產的權屬問題,又解決了信托登記問題。
不過,如果委托人只有股權沒有資金來設立信托怎么辦?“委托人以其持有的資金設立一個單一資金信托,該資金可以是委托人的自有資金,也可以是委托人合法獲得的過橋資金,以確保所設信托的合法性”。柏高原認為。
實際上,這個層級的安排和一般的資金信托無異,要實現股權裝入信托的目的,就還要再搭一層SPV的架構。“該資金信托的受托人利用該信托財產(即現金)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受托人作為該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股權?,F金資產作為公司資本,當然也歸屬于SPV公司”。
最終的目的是實現委托人股權的轉移。做法是利用SPV收購委托人名下的股權,并相應支付對價。這樣一來,通過SPV與委托人之間買賣(而非信托)方式實現所購資產所有權的完全、徹底轉移,規避股權直接設立信托可能帶來的風險。
實踐中,設立信托的股權所對應的公司往往正在從事某種實業經營,對于實業經營,一方面,受托人通常并不擅長,也很難擁有相應的管理團隊;另一方面,委托人也不愿把企業實際控制權徹底交給受托人。
柏高原認為,這時可考慮通過兩種方式解決,其一,在信托合同中對股權資產的管理方法進行約定,對受托人作為名義上股東的權利行使進行限制,將控制權保留在委托人手中;其二,在設立SPV情況下,在SPV層面也進行相應控制權安排,即由委托人控制SPV的董事席位,也可實現保留對企業的控制權。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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