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臨時救助(自然災害、大病等情況,按審核批準情況領取)
申請條件:(一)凡具有青島市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符合以下四類情況之一的,均可申請臨時困難救助。1、因遭遇火災、水災等嚴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及其它突發緊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設施破壞,無生活自救能力,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2、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類救助后家庭支出的醫療費用明顯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不含唯一住房),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3、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低保標準200%范圍內)家庭中,子女在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讀期間,家庭生活存在嚴重困難且一年內未獲得其它救助的。4、年滿18~29周歲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未單獨立戶、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00%范圍內的重度殘疾人和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00%范圍內的單親家庭,因患大病、重病、上學等支出費用高,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二)在市、區辦理了居住證后連續居住3年以上、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納稅2年以上的非青島市戶籍的新市民,符合以下兩類情況之一的,均可申請臨時困難救助。1、因遭遇火災、水災等嚴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及其它突發緊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設施破壞,無生活自救能力,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2、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類救助后家庭支出的醫療費用明顯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不含唯一住房),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申請程序:1、申請。申請臨時困難救助的家庭,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口、收入證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醫療費收據、有關病歷,學籍證明、婚姻證明以及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的情況證明等必須的材料。2、公示。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后,由村(居)委會單獨或協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填寫《青島市臨時困難救助申請表》,并在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3、審核、審批。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并提出臨時困難救助初步意見,報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批準后撥付資金。4、臨時困難救助金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批準救助金額于當日一次性發放給申請人。
申請材料:居民申請臨時困難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戶口簿索引及家庭地址欄、戶主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個人申請;3、身份證復印件;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一年內申請臨時困難救助的次數及最高限額:對特別困難家庭一年可以救助2次,年救助額不超過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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