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廣場購物卡
信網1月15日訊 2014年9月,市民王女士收到一張轉手數次的青島海信廣場購物卡,面額為5000元,在消費過幾次后還剩3000余元。2015年1月4日,王女士再次使用此卡在海信廣場消費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卡已掛失,無法使用。王女士發(fā)現在購物卡的背面印有“此卡不記名、不掛失”字樣,那么這張卡怎么又掛失了呢?
王女士說,這張卡是女兒的男友從他的朋友處得到的。“我用這張卡在海信廣場消費了幾次后,還剩余3000多元。2015年1月4日,我再次來到海信廣場用這張卡購物,卻被告知卡已被掛失,無效了,但購物卡的背面清楚注明‘此卡不記名、不掛失’。”
注明“不掛失”的卡到底是怎樣被掛失的?王女士找到青島海信廣場龍姓客服經理尋求解釋,王女士稱:“龍經理解釋說,這張卡是被購卡人用身份證掛失的,并提交了書面申請。”而對這樣的解釋王女士并不滿意:“購物卡的使用說明里沒有寫不能轉讓,也就是說誰拿著這張卡都可以使用,換句話說就是‘認卡不認人’,現在卡在我手上,他們憑什么給我掛失?”
隨后,王女士發(fā)來了該購物卡的照片。信報全媒體記者看到,購物卡背面“使用說明”的第二條明確寫著“此卡不記名、不掛失、不兌換現金,空卡時收回”。
1月14日,信報全媒體就此事與海信廣場取得聯(lián)系,龍姓客服經理做出了以下解釋:“根據國家法律,我們會對每一張購物卡做實名登記。另外,雖然在購物卡的使用說明中寫著‘此卡不記名、不掛失’,但是對于顧客,我們都會給予高于卡背面承諾之上的權益和服務。在能夠聯(lián)系到購卡人、能夠確認購卡人身份的情況下,我們有義務不對間接第三方負責。我們需要對和我們發(fā)生消費關系的,也就是購卡人負責。”
至于王女士的購物卡是如何被掛失的,龍經理這樣解釋:“購卡人因購物卡丟失先向公安機關報案,但由于卡上的金額只有3050元,不夠5000元的立案標準,所以公安無法立案。于是,購卡人找到了海信廣場要求進行掛失處理,并提供了一份書面申請。購卡人在書面說明中承諾,因掛失與第三方(即現在的持卡人)產生的任何經濟糾紛和矛盾都由他本人負責。基于以上兩點,我們給他辦理了掛失。”對于此事的解決辦法,龍經理表示,目前已對相關購物卡進行了凍結,確保問題解決前卡內的錢不會被動用。龍經理說:“下一步我們會與購卡人取得聯(lián)系,我們會嘗試為購卡人和持卡人王女士之間的問題進行協(xié)調。”
青島市商務局投訴部王姓工作人員解釋,從2012年11月1日起,1000元以上的購物卡都需要進行實名登記,實名登記的卡都可以掛失。這位工作人員說:“海信廣場這張購物卡的使用說明有問題,‘不記名、不掛失’的說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
為了進一步了解情況,信報全媒體就此事咨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單正國律師。單律師表示,海信廣場的行為涉嫌虛假宣傳:“購卡人向海信廣場購買的是一種期權服務,即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海信廣場必須向第三方(即現持卡人)提供特定服務。雖然王女士和海信廣場之間沒簽服務合同,但他們之間存在無名協(xié)議。現在海信廣場僅憑一紙申請而不是司法程序,就終止了協(xié)議,并且沒有向王女士(即第三方/現持卡人)履行服務承諾,構成侵權,海信廣場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權。”
目前,王女士已準備走法律途徑維權。
文/圖 信報全媒體記者 陳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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