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華潤萬家食品外包裝袋上顯示生產日期是2014年3月25日,保質期是9個月
購物小票
信網1月13日訊 顧客買到了過期食品,超市卻只愿退貨,不按照國家法律賠償,這種事情接連兩次發生在青島李滄萬達的華潤萬家超市。
11日晚,有市民在網上反映從李滄萬達華潤萬家超市買到過期食品的經歷:“下午逛超市買的棗全都過期了,按照消協新規定不應該10倍賠償嗎?但是負責人拒絕10倍賠償,因為我沒有吃出來問題。”
因為過期食品沒有導致嚴重后果,華潤萬家超市就拒絕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賠償?為了證實這位市民的說法,12日下午信報全媒體來到了位于李滄萬達廣場一樓的華潤萬家超市。
本以為顧客反映了超市出售過期食品的問題后,華潤萬家超市會對這類食品做下架處理,然而信報全媒體卻非常順利地在貨架上找到了已經過期的“潤之家精選大紅棗”。食品的外包裝袋上印刷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3月25日,保質期為9個月,也就是說這袋大紅棗在2014年12月25日就已經過期了。除此之外,大紅棗的包裝袋上還標注著“華潤萬家有限公司為‘潤之家’商標的使用權人”的字樣,證明這袋大紅棗是華潤萬家公司的自營產品。
信報全媒體在貨架上看到,這袋大紅棗的價格為23.9元,重量為260克。隨后,信報全媒體拿著這袋大紅棗和購物小票來到超市服務臺,工作人員提出了退貨的處理意見:“我們幫你把棗退了,然后送你點贈品吧。”但工作人員沒有說明具體會補償什么贈品,只保證贈品的價值一定會比這袋紅棗高。
當信報全媒體詢問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時,工作人員卻反問記者想如何處理。“如果你要求按照國家法律賠償,這錢是要超市的員工自己拿,他們每個月掙錢也不容易。而且你也沒有真的把這袋棗吃進去。”另一位工作人員勸說記者接受退貨補償贈品的解決辦法,并質疑記者“你是不是專業打假的?”
根據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提供商品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并獲得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金,且最低賠償金額為500元”;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也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信報全媒體將繼續關注此事的后續進展。
文/圖 信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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