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處嚴重欠薪案件調查處理中,存在的移送、立案、起訴、判決等環節不夠順暢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在青島將成為過去。昨日,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下發了《關于加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移送銜接工作的意見》,該意見由市人社局、市城鄉建設委和市公安局聯合印發,旨在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劉蘭星
分工三部門合作懲欠薪老賴
《意見》明確了分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受理、查處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舉報、投訴。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領域企業的監管,對施工企業分包和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做好工人工資發放工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經調查證據確鑿的,可移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本意見規定程序移送公安機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辦理案件移送手續。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后,應當在批準后24小時內,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連同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的有關書證、物證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當地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公安機關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在審核移交的證據材料后,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對于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在受理后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取證調考勤表確認欠薪期限
《意見》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違法案件應嚴格依法進行調查。對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通過調取勞動合同、工作證、廠牌等證據確認勞動者勞動關系,通過調取已發放的工資表、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證據確認勞動者工資標準,通過調取考勤表、打卡記錄等證據確認勞動者欠薪期限,并根據投訴材料及調查情況認定事實。
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法作出并送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責令支付文書,責令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可以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事項行為人逃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期限應為下達之日起3日內。
認定違法分包欠薪總包擔責
針對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企業將車間 (班組)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的情況,《意見》要求,該自然人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將責令支付文書送達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和該自然人。
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違法用工且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責令支付文書中的單位名稱可以為其經營字號、對外使用的稱號或原營業執照的名稱,并應注明未經依法登記、備案或被吊銷、撤銷登記、備案,以及投資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可獲刑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兩種情況移送公安機關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行為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行為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備注: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或勞動者代表、其他知情人反映單位轉移財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轉移財產后現場的,可認定行為人以轉移財產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或勞動者代表反映單位負責人逃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電話通知并張貼公告,三日后單位負責人無故不接受調查的,可認定行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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