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4年前,我生下一對龍鳳胎,這對兒女曾經給我們這個小家庭帶來了很多歡樂,然而從去年開始,老公不但染上了賭癮,還與外面的女人曖昧不清。因為他不聽勸告,我就萌生了離婚的想法。老公和公婆都說,如果離婚,他們不會給我孩子,也不會給我一分錢,如果我非要孩子,那就只給我女兒。我不想讓兩個孩子分開,可因為沒有收入,我又沒法養他們。我想知道如果離婚,我能爭取到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嗎?另外,我能跟他們要一筆孩子的撫養金嗎? 求助人 沈紅
鹿青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問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再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特殊情形而無法撫養子女的,子女可隨父方生活。由于你們的孩子已經年滿兩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做出判決。
問題2:《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對方是應該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由法院依法判決。 李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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