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我市開始執行新的 《青島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情節惡劣、被政府關注、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的;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損毀環境違法行為證據;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等12種環境違法行為將被從重處罰。
我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及受委托行使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將按照新規定以及《青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并綜合考慮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多種因素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記者王磊江 通訊員 孫俊杰 朱曉晨)
◆ 多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 情節惡劣,被政府關注、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的;
◆ 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并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不良影響的;
◆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
◆ 在社會影響重大活動中或專項整治中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污染事故或者社會安全等突
發事件時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已經做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
正環境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 偽造、隱匿、損毀環境違法行為證據的;
◆ 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脅迫、誘騙他人
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 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 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
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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