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青島經適房轉商品房 怎么補繳土地出讓金?
答: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規定,2009年1月20日前已取得《預(銷)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自房地產權屬登記之日起10年內不得上市交易;10年后上市交易時,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部分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向政府交納收益;2009年1月20日后取得《預(銷)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自房地產權屬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時,應當將購房時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按照成交價格與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50% ,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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