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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管理費不能退 市物價局解釋稱為戶主利益

2014-11-06 08:15:00
作者:饒守春
責任編輯:尺素
10月10日,城市信報報道了《墓地管理費改5年期,已經交了10年咋辦》,并在最后提出疑問:那些交了10年墓地管理費的市民,現在想要退回5年周期后剩余的那部分錢,為什么不可以?11月3日,針對這一疑問,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再一次聯系了市物價局。11月5日下午,市物價局通過郵件,回復了城市信報記者所提出的疑問。

在物價局回復的郵件中解釋稱,根據《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規定:從2012年開始,青島市經營性公墓陸續有到期的墓穴,因此,公墓單位開始收期滿后的公墓維護管理費。2012年底,明確了公墓維護管理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為此,2013年9月底,青島市物價局會同市民政局在對百齡園、九峰陵兩個墓地進行成本監審的前提下,確定臨時收費標準為200元/每穴/年,試行一年后,明確了這一收費標準。

針對市民為何不能退回多交的錢,只能沖抵到下一個收費期中,郵件中顯示,市物價局和市民政局是從保護戶主(經辦人)的利益出發,因為:其一,2013年前,由于公墓維護管理費的定價權限一直沒有明確,青島市沒有對價格進行管理,因此,政府并不能約束公墓單位在政府管價之前的行為。其二,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繳納的同時,稅務局已經向公墓單位征收企業營業稅和所得稅了。公墓單位如果退還戶主(經辦人)多繳納的費用,需要將從多繳納的管理費中扣除營業稅和所得稅,這對戶主(經辦人)來說是不合算,且物價部門無權對此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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