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丁先生很是郁悶,別人干活工資都是按月發放,他卻工作了兩年多,到頭來只拿到了4000元的生活費。丁先生氣不過,將他供職的禽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報酬共計15萬余元。不過公司負責人劉先生卻稱,丁先生是自己的多年好友,他只是到公司熱心幫忙,并不是公司的員工。
據丁先生稱,從2011年1月1日開始,他就到劉先生的禽蛋公司工作,平時主要負責送貨、裝箱、招聘、開辟市場、庫存清點等。丁先生說,當時到公司工作時,劉先生承諾每月支付他3000元的工資,可讓丁先生郁悶的是,一直到2013年4月份,劉先生并沒有給他發過工資,也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更不用說繳納社會保險了。不過劉先生卻稱,事情并非如丁先生所言。他說兩人其實是十幾年的朋友,丁先生曾在禽蛋公司幫過忙,后來丁先生要求與他合作經營禽蛋公司,但兩人并沒有簽訂合伙協議,丁先生也沒有實際出資。禽蛋公司經營期間,丁先生經常到公司玩或是幫忙,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
李滄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劉先生提出了很多辯護意見,但并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反而是丁先生提供的工作證明、貨單、支票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他與禽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通過單據開具時間及相關其他證據,法院能夠認定雙方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庭審時,雙方都認可禽蛋公司曾經支付給丁先生4000元的生活費,因此禽蛋公司需支付給丁先生的工資中應當扣除4000元。經法院一審判決,禽蛋公司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丁先生工資7.9萬余元。
(記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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