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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用藥毆打醫生 青島一市民賠3萬解決糾紛

2014-11-19 14:36:30
來源:青島晚報
責任編輯: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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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試測試沒通過,醫生建議患者改用另外的藥物,可患者不愿意,雙方為此發生爭執,之后動口演變成了動手……今年5月4日,島城某三甲醫院門診科室發生了這樣一起糾紛,醫生鄭某被患者李某及家屬打傷。之后,公安局兩次調解不成,司法局介入調解不成。昨天,這起糾紛案進入一個特殊的審理程序——公安局司法局法院三方聯手調解。民警、人民調解員和法官同雙方代理人一起來到公安市北分局執法辦案中心的“天平110調解工作室”調解此案。這也是今年年初建立三方調解機制之后,該工作室首次向媒體開放。截至目前,該工作室共調解了治安損害賠償案件179件次。 記者 王婷 實習生 戚杰杰

不滿用藥毆打醫生

事發當天,李某因為腹痛在家人的陪伴下到我市某三甲醫院就診。醫生給他開具的藥物中,有的需要做皮試。護士給他做完皮試之后發現,李某對該藥物過敏,因此拒絕給李某用藥。李某一聽不答應,說自己之前曾經用過這種藥,不存在問題。護士見解釋不清,便找來了醫生鄭某。鄭某將藥物使用情況解釋之后,李某仍然要求繼續用藥。“不行,按照規定,不能給你繼續用藥了。”聽到這句話,李某覺得鄭某不給他用藥是準備要開更貴的藥,而且醫生的口氣十分強硬。

李某和兩名家屬十分生氣,與鄭某發生了口角。豈料矛盾升級,雙方竟然動起手來,李某和兩名家屬將鄭某的頭部打傷。之后醫院方報了警,雙方被帶到了派出所。經鑒定,鄭某的傷勢已構成輕微傷。

調解三次均沒成功

昨天上午,調解工作室安排進行調解,不過李某和鄭某并沒有出現,而是雙方的代理律師坐到了調解席上,這也是雙方進行的第四次調解。案件在公安階段調查時,民警曾組織雙方進行過調解,不過由于各自情緒十分激動,調解兩次都沒有成功。 “為了避免雙方見面再次發生爭執,我們對各自進行了調解,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賠償金額。 ”市北公安分局法制大隊三中隊中隊長王彥介紹,鄭某要求的賠償金額為10萬元,但李某只能賠償1萬多元,差距較大。之后市北區司法局的人民調解員也介入調解,同樣因為賠償額度沒有成功。

支付3萬永不追究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調解員和法官又對兩人單獨進行了調解,之后代理人與當事人溝通之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即李某賠償鄭某3萬元的損失,并當場給付了1萬元,余款2萬元在10日內一次性付清,之后雙方再不追究。為了確保協議能及時履行,市北法院海云法庭的法官當場告知雙方,可持協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確認之后如果李某拒不履行,鄭某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后案件數下降

統計顯示,聯動化解機制建立之前, 2012年市北公安共受理傷害類治安案件1525件,2013年為1578件,2014年2005件,呈逐年遞增趨勢。市北法院2013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417件,聯動化解機制實施后,2014年僅受理210件。今年以來,天平110調解工作室調解治安損害賠償案件179件次。

現場對話

“心理留下創傷”

前期調解不成之后,案件進入 “天平110調解工作室”,由公安、市司法局及市北法院三方聯動開始調解。

調解員:“雙方闡述一下各自的訴求吧! ”

鄭某代理人:“發生這件事情之后,鄭某很生氣,他希望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但經傷情鑒定之后,尚不構罪,鄭某要求經濟賠償。 ”

李某代理人:“事發當時,李某作為患者,比較著急,而且醫生的口氣也很強硬,但不管怎么說,動手是李某不對。 ”

鄭某代理人:“鄭某要求對方賠償10萬元,這些錢除了基本的治療費用之外,還有精神撫慰金。現在鄭某的外傷已經基本痊愈,但在心理留下了很深的創傷。鄭某作為一名醫生,一直兢兢業業的工作,沒想到遇到這樣的事情。事發之后,鄭某的狀態并不好,現在每周只有一兩天到醫院坐診,其他時間都在家中休息。 ”

李某代理人:“李某是名下崗職工,收入不多,最多只能拿出1萬元,的確無力承擔10萬元的賠償金額。 ”

新聞幕后

天平 為啥能“擺平”

三方“滅火”節省時間

據市北法院法官介紹,一些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處理階段時,當事人一方若被治安處罰,被害人再訴至法院后,這類被告大多都不愿再賠償對方損失,造成了調解障礙,也為案件后續執行埋下隱患。其次過去單個部門調解之后,有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毀約拒不履行的現象普遍存在。

今年年初“天平110調解工作室”開始運行,公安、司法局、法院三方提前介入,能在訴訟程序之前給當事人“滅火”,既能使糾紛順利解決,也為當事人節省了時間。據市北法院海云法庭庭長周敏介紹,普通案件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一般程序為6個月,但實行三方聯動調解,如果雙方達成協議,10天之內即可調解完成。

調解“增效力”難反悔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之后,天平110調解工作室會給當事人出具調解協議,對于這份協議,當事人無需擔心一方反悔了。 “他們可帶著調解協議到法院立案,由法院對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周敏說,“法院接收案件之后,一般將材料分發到相應的法庭進行核查,如果材料無誤將予以確認。確認之后表示調解書具有了法律效力,這時如果一方反悔,另外一方可直接憑借調解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八種情形適宜三方聯手調解

(一)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傷害類案件;(二)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三)故意損毀財物;(四)制造噪聲、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五)放任動物恐嚇他人;(六)偷開機動車輛;(七)侵犯隱私;(八)涉及家庭暴力等其他治安案件。

牛銳/制表

新聞延伸

醫患難避兩類糾紛

如今醫患糾紛已成為當下的熱點話題,王彥告訴記者,現在發生在醫院的糾紛并不少,“比如醫生、患者之間吵嘴、拍桌子、發生口角等,但真正動手致傷的并不多。 ”

鄭偉成是市北區司法局的人民調解員,同時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他告訴記者,在平時接觸的醫患糾紛當中,主要集中為兩類。“首先是就診過程當中患者不滿醫生就診態度,雙方為此發生爭執,甚至從動口變成動手。 ”鄭偉成說,發生這種情況時醫生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患者可能比較心急,覺得醫生不給他看病,甚至可能因為醫生一句話而動手,而醫生不可能在醫院打人,因此往往成了被打的一方。 ”

第二類則是醫療損害糾紛,醫生在給患者治病或做手術時,因為使用的醫療器械、手術方式不當,造成患者傷情加重甚至死亡,患者或家屬以此要求醫院賠償。有的家屬比較理智,走法律程序解決,但也有的將矛盾升華,進而出現醫鬧現象。 2011年8月,市南法院審理了我市首起醫鬧案件,家屬找專業醫鬧在醫院門口打橫幅、燒香燒紙,經法院一審判決,六名被告人分別被處以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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