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振東在會上表示,經過法制委員會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刪除有關房屋安全鑒定操作規程、鑒定單位管理、房屋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條款,《條例(草案修改稿)》由原來的90條調整為50條。記者了解到,改后的條例中提出,房屋在使用和裝修過程中,禁止出現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拆除承重墻;改動承重梁、柱結構等9項行為。對于破壞承重墻的行為,將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排除危險,同時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了解到,此前草案曾提出建立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制度,但是因為此規定屬于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不能設定,因此《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改后的條例中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進行安全鑒定: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結構出現下沉、傾斜、裂縫、變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結構損傷的;房屋需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
此外,《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還提出,進行房屋裝修中涉及在承重墻上開挖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的;在樓面、層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的(供熱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除外);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抗震功能和結構安全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需要在裝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裝修安全登記。同時,還應該將裝修有關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
同時,在改后的《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五年委托鑒定單位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對有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維護、鑒定。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對于違反上述規定,未定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將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整改,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為了減少和杜絕野蠻裝修的行為,《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房屋裝修、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信息,錄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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