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2月25日訊(記者 呂璐)25日,青島市政府發布《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相較以前的辦法,新辦法增加了公攤面積單獨計算的相關規定。業內人士分析,新規實施后,公攤面積將納入補償范圍,利于被征收人改善實際居住條件。
和2012年市政府下發的《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相比,新《辦法》在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應補償面積的規定中,新增了關于“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的規定。業內人士介紹,最近幾年來,房屋征收基本上為征收多層、補償高層,高層住宅的公攤面積一般遠遠大于多層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的改善,在原有補償標準的基礎上,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部分納入補償面積范圍,由征收人給予補償,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改善實際居住條件。另外,被征收人若選擇貨幣補償的,應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
此外,新《辦法》還增加了征收從事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的補償辦法。按照新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層且用于商業或服務業用房的”和“取得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一年以上,并有納稅記錄”等條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參照非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按照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補償。若選擇按照住宅房屋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的有關規定發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另外,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5%的獎勵,不足6萬元的按6萬元計算。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給予每產權戶或公房承租戶1萬元的速遷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本辦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2012年下發的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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