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單位不給職工繳納公積金最高面臨5萬元罰款!記者昨天獲悉,為規范全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市制定了《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日。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共有3項內容,對于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提出了詳細處罰辦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基準規定,單位設立時間在24個月以上,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5萬元罰款。”
此外,對于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封存、啟封手續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列出處罰依據。《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第五十條:“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登記的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封存、啟封手續的,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 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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