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次“閃婚”收取高額彩禮被判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第二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加大力度打擊婚騙行為,堅決否定借婚姻索取財物。
此次發布的一起案例中,趙某(男)與孫某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并給付彩禮8.6萬元,后趙某提起離婚訴訟,以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孫某返還全部彩禮。
該案中,趙某與孫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狀況等存在較大爭議。盡管雙方從辦理結婚登記到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不足一年,但人民法院無法僅依據該事實認定孫某存在不法目的。
本案的突破點在于,趙某向法庭提出孫某在近4年中還身涉兩起其他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后發現,孫某不僅在較短時間內多次“閃婚”、均接收較高數額彩禮、婚姻存續時間均較短,更重要的是,歷次離婚訴訟中男方對于婚后雙方無夫妻之實、孫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狀態等描述基本一致。
結合孫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維系婚姻作出相應努力,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孫某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解除婚姻關系,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法院在司法審判中發現,部分婚介機構利用適婚男女迫切尋求佳偶的心理,打著提供“閃婚”服務等名號,借機向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收取高昂的手續費。“閃婚”的男女雙方由于相識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結婚后往往因各種矛盾而“閃離”,由此又引發離婚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一系列訴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此次發布的一起案例嚴格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規制婚介機構借虛假宣傳收取高額服務費用。
案例還體現人民法院立足復雜多樣的婚姻家庭生活實際,準確適用彩禮返還規則。在認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人民法院要考慮彩禮的習俗性特征,并根據不同家庭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有無過錯等各項因素,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既要解“法結”,更要解“心結”。(法文)
[來源:工人日報 編輯:王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