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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能夠得到養父母的撫恤金嗎?青島中院發布典型案例

原標題:青島中院發布婚姻家事典型案例

《民法典》頒布實施以來,青島兩級法院準確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積極貫徹實施《民法典》,審理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為進一步發揮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日前,青島中院選取了婚姻家事領域部分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的裁判,指引廣大群眾用好《民法典》,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一:

隋某訴郭某離婚糾紛案

隋某與郭某結婚后無子女,且婚后隋某多次離家,二人感情日益淡薄。隋某起訴離婚并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郭某同意離婚。隋某主張分割婚后共建的草莓大棚一處,二人就大棚的價值未達成一致且不同意競價處理。案件審理中,郭某將該草莓大棚出售給了案外人,獲得轉讓款47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在訴訟期間,未經隋某同意,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變賣,在郭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認定郭某存在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對郭某予以少分。法院判決隋某分得大棚轉讓款30000元、郭某分得大棚轉讓款17000元。

【法官說法】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超出家庭代理權限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構成對配偶財產權利的侵犯,應當受到規制和懲戒。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該方不分或少分。法院在審理中準確把握這一原則,判決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財產,對侵犯配偶財產權利的行為予以規制和懲戒,有效維護了善意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案例二:

吳某訴劉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吳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9年12月協議離婚。離婚后,吳某發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與周某保持不正當關系,且劉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轉款共170余萬元,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劉某的贈與行為無效,由周某返還上述款項。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與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周某保持不正當關系,擅自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周某,侵害吳某的財產權益,違背了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法院判決,在扣除周某已返還的款項后,周某返還吳某130余萬元。

【法官說法】現實中,夫妻一方出軌后,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現象時有發生。配偶一方與第三者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既違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感情傷害,也違背了公序良俗。該案中,法院認定劉某與周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維護了無過錯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樹立正確婚姻觀念,引領文明家庭風尚。

案例三:

任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任某與王某于2017年結婚,后因雙方感情不和,任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雙方對此爭議極大,均申請調取對方財產信息。法院向雙方送達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及告知書,并向雙方充分釋明填寫《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的義務和虛假填寫的后果后,任某與王某如實進行填寫,對爭議財產及債務詳細列明。后經法院主持調解,任某與王某自愿離婚,并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承擔等達成一致意見。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

【法官說法】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是常見的爭議焦點,但對不掌握財產狀況的當事人而言,往往存在舉證困難的情形。實踐中,當事人經常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證據,但調查令在申請范圍及時間上存在一定局限性,有時甚至會加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制度,告知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并規定申報時限。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時能夠充分了解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督促夫妻雙方如實申報。該措施既緩和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敦促當事人誠信訴訟,及時固定爭議焦點,也減輕了不掌握財產狀況的一方當事人的訴累,提高了案件審理效率。

案例四:

郭某甲訴郭某乙繼承糾紛案

郭某與張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郭某乙。郭某甲未成年時即被郭某與張某收養,后一直共同生活至郭某甲結婚。張某生前留有遺囑,將其房產、存款全部留給郭某乙,喪葬費、撫恤金等也由郭某乙安排。張某去世后,郭某甲與郭某乙因對張某的喪葬費、撫恤金分割等事宜未能協商一致,訴至法院。郭某乙認為,郭某甲作為被繼承人張某的養女,與被繼承人一家共同生活時已經15周歲,其與被繼承人之間撫養時間很短,不應作為繼承人分得遺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甲在未成年時,就已與張某一家共同生活,并跟隨養父郭某姓氏,可以認定其與被繼承人張某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郭某甲作為養女,對被繼承人張某盡到了相應贍養義務,其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喪葬費、撫恤金是被繼承人去世后,其生前單位向被繼承人近親屬發放的費用,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助,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能由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進行處分。故被繼承人張某所立遺囑中對于喪葬費和撫恤金由郭某乙領取和安排使用的處分無效。郭某甲作為張某的養女,有權分得張某部分喪葬費、撫恤金。

【法官說法】收養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親子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因其被收養而取得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該案有力保護了養女的法定繼承權及共有物分割權,對于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促進公平正義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青島日報 編輯: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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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21 09:18
· 來源 ·
青島日報
· 責編 ·
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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