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方因分手寫20萬欠條,女方起訴要錢!聊天記錄成關鍵
李先生為分手向文女士出具了一張20萬元“欠條”,但遲遲不兌現。為此,文女士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付款。近日,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了文女士的訴訟請求。
文女士說,在與李先生戀愛期間,李先生多次以資金周轉為由向自己借款,共計20萬余元,并向法庭提供李先生出具的20萬元欠條一張以及雙方微信、銀行轉賬記錄等共計22.6萬元。文女士稱,由于雙方之前存在戀愛關系,所以在要求李先生打欠條時只打了20萬元。
李先生則另有一番說辭。“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后,因我自身原因與文女士分手,20萬元欠條實際是一種補償。”李先生認為,本案并不是民間借貸,文女士并未向其出借款項,雙方交往期間互有經濟往來,屬于戀愛期間的共同花銷。李先生還向法庭提交了雙方的銀行流水明細,證明累計向文女士轉賬過27萬元。對于“分手費”,李先生在庭審中表示抱歉,稱可以通過別的方式給予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李先生和文女士互有轉賬記錄,但文女士無法證明各筆轉賬存在借貸合意,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關于文女士提供的欠條,該欠條的形成時間與李先生提交的與文女士的聊天記錄中分手時間一致,聊天內容中顯示雙方對該欠條的形成原因是李先生對文女士的補償,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戀愛期間,情侶間涉案往來金額動則數百筆轉賬,部分款項數額非常小,有的僅有幾元甚至有零有整,多數案件中還涉及相互間錢款往來,雙方的各筆轉賬用途不清,交付方式有現金交付、微信、支付寶等各類轉賬、償還信用卡、親情卡支付、購物等多種渠道。這些經濟往來,是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呢?
法官指出,民間借貸必須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僅有相關支付記錄無法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為了避免糾紛,法官建議,情侶之間發生明確借貸行為,應盡可能保留書面證據,最好寫有借條,載明利息、借款期限等。款項支付應盡量采取轉賬方式并加注備注,以便留存憑證。其他形式的付款也應有相應的證據意識,保證日后追索有證可依。此外,聊天記錄是輔助法院查明借貸合意的一環,切勿沖動刪除記錄。
同時,應培養健康的戀愛觀,戀人之間身份平等,不存在誰應當多消費的問題。在戀愛中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愛意或補償。
(記者 高健)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