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簽名另一方是否承擔還款義務?
戀愛期間的轉賬屬于借貸嗎?丈夫欠了錢妻子能免責嗎?年關已至,按照民間傳統到了清理欠賬的時候。1月10日,半島問法熱線聚焦借貸糾紛,邀請北京市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的代曉律師和牟鑫律師在線接聽市民來電,兩位律師針對市民反映較多的問題給出了詳細解答,并且給出了在處理借貸關系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剛過,半島問法熱線就接到了任先生的來電。任先生反映,自己幾年前借給同村居民劉某20萬元,約定一個月后還本付息,對方遲遲不還。“當時簽訂借款協議的時候寫了劉某自己的名字,并沒有他老婆的簽字,如今劉某不還錢,我去找他老婆要,他老婆說這個借款跟她沒有關系,我該怎么辦?”任先生告訴接線的牟律師,“劉某就說自己沒有錢,而他的妻子說劉某借的錢她不清楚。我如果要起訴,是只能起訴劉某還是可以把他的妻子一起起訴?”
接到任先生的電話后,牟律師詳細了解了任先生的相關情況,得知,劉某在借款期間與妻子共同經營化肥生意,且以經營化肥生意為由向任先生借款,劉某的妻子雖未在借條上共同簽字,但涉案借款為劉某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產經營之需要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任先生要求劉某和其妻子共同還款有法可依。
“在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多方面的,不僅僅是未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明確了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并在第二款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牟律師表示,在實務中,不能以未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后追認為由而使夫或妻一方逃避債務,假借離婚或一紙離婚協議為由亦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避風港”,應強調夫妻關系對外的一致性,在充分保護夫妻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在牟律師接線的同時,代曉律師也不斷地接聽市民來電。“2020年我借給別人5萬元錢,約定當年8月10日還款,當時寫了借條,我給的是現金,但是到現在對方沒有還錢。”市民陳大爺來電反映,借條上只有對方的名字,并沒有身份證號等其他身份信息,“現在我找不到這個人了,打電話他也不接了,我該怎么辦?”
“本案屬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具體到本案中,借款人出具借條且陳大爺已實際交付現金,那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現還款期已屆滿,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代曉律師表示,關于主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目前鑒于當事人無法掌握借款人具體身份證號,可通過向借款人工作單位、住所地居委會等渠道進行信息獲取,但通過該類渠道一定要合法詢問,避免侵犯他人個人隱私。當事人無法獲取信息時,應盡快委托律師介入,律師可持律師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等材料,通過公安派出所等相關部門協助查詢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