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協議“假結婚”落戶,這種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案情回顧
趙某委托錢某辦理自己及子女戶口進京事宜,2019年8月雙方簽訂《委托協議書》約定:趙某支付48萬元,錢某承諾在三年內為其辦理北京戶口;如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不可抗拒因素,錢某不承擔責任,不退還先前所付款項。協議簽訂后,趙某支付24萬元,并在錢某的安排下,與持有北京農業戶口女子孫某登記結婚。后受戶籍管理政策影響,趙某落戶愿望落空,于是他訴至法院,要求錢某退款。法院最終判決錢某返還趙某24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趙某與錢某簽訂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項實質是錢某利用“假結婚”的形式為趙某及其子女取得北京戶口,該行為既擾亂了北京市戶籍管理的公共秩序,也背離了社會善良風俗,因此雙方的委托合同屬于典型的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法應當被認定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錢某辯稱已將其中的17.5萬元轉給介紹人,法院判定其要全額退款,如何看待他“吃虧”呢?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本案而言,雙方在明知委托事項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簽訂委托合同,屬于雙方對于合同被認定無效均有過錯的情形。錢某為了賺取酬勞,向他人提供利用結婚登記達到戶籍進京目的的“中介”服務,其過錯程度更大,理應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而趙某的損失,可以理解為無法要求錢某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此外,趙某與孫某雖說是“假結婚”,僅在結婚登記當日見過一面,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他們已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完成結婚登記,并不存在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屬于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本案中雙方要解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程序來實現。假如趙某在辦理北京戶口失敗后要求離婚,孫某此時提出異議,趙某還可能陷入雙重訴訟中。
(作者 劉潔 孫德一)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