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夫妻間經常性謾罵侮辱也算家暴 青島一男子被判賠3000元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叢萍 濟南報道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青島一男子因瑣事經常性謾罵、訓斥妻子。近日,青島嶗山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訴訟糾紛,認定經常性謾罵侮辱屬于家庭暴力范疇,并據此判定被告男子支付原告女子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據悉,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子女教育、生活瑣事等發生爭執時,被告男子經常性謾罵、訓斥妻子,并偶有扇耳光、向妻子吐痰等行為,在雙方對抗中妻子明顯處于弱勢,爭執的結果多為妻子屈從于男子意愿。在原、被告發生家庭矛盾后,妻子多次報警和就醫,后來妻子將丈夫起訴至嶗山法院。
最終,在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的基礎上,嶗山法院尊重雙方婚姻自由權,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同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確認按照原告53%、被告47%的份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原告妻子就醫檢查的結果顯示其存在焦慮且輕度心理問題,認定男子的經常性謾罵行為已侵害到妻子的精神,屬于家庭暴力范疇,判定被告應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正如法律規定的這樣,謾罵這種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經常性的,也屬于家庭暴力行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會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緊張、恐懼的環境中,其身心健康也會受到很大損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且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來源:大眾網 編輯:孫寶震]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