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模仿“山寨”明星火爆出圈 律師:ESO組合涉嫌侵權
(記者 任思雨)近來,因模仿明星而走紅的ESO組合頻頻登上熱搜。
在短視頻平臺,ESO組合擁有眾多粉絲,其成員包括但不限于鹿哈、黃子誠、權酷龍、王俊卡、王二博、林俊絕、張藝興等等,他們從組合名稱、成員名稱、造型妝容等等都模仿了EXO、TFBOYS等多個當紅組合中的藝人。
近日,ESO組合成員“鹿哈”接受采訪,并表示從沒覺得自己是網紅,“山寨對我們也是很好的稱呼”,不覺得模仿丟人。還有網友偶遇主持人楊迪、歌手劉維與ESO共同錄制某綜藝,楊迪隨后兩次作出回應,稱錄制節目自己事先不知情,會告知節目組將相關片段剪掉,并表示硬實力才應該是推崇和有價值的,不會助長這種風氣。
因為“山寨”明星,ESO組合在走紅的同時也引發大量爭議。有網友認為他們搞笑好玩,也有很多人表示這是碰瓷、嘩眾取寵,還有人提出,如此模仿明星,是否涉及侵權?
對此,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輝接受中新文娛采訪時指出,EXO作為韓國男子流行演唱組合,鹿晗、黃子韜、張藝興等中國明星曾經加盟,在公眾尤其是年輕人群體中有一定影響。ESO組合模仿EXO組合的名稱,又模仿鹿晗、王一博、張藝興、林俊杰等流量明星,取名鹿哈、王二博、張藝西、林俊絕等名字,這種模仿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標志混淆行為,或者叫仿冒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張中輝律師表示,商業標志混淆行為,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擅自利用與他人商業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使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發生混淆,或是明示或者暗示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他人存在某種聯系而發生混淆的行為。一般在習慣上將其稱為“仿冒行為”。
在張中輝律師看來,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陳曉宇]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