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絡直播監管引發熱議 代表、委員及民主黨派建言獻策
近年來,網絡直播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網絡直播行業的一些亂象也不能忽視。網絡直播數據造假、內容低俗;在直播打賞環節上的“網絡行乞”等無底線行為;直播帶貨主播偷稅漏稅、虛假宣傳、售賣假冒偽劣產品……
如何對直播行業進行有效監管?行業內涉及到的稅收、打賞、處罰等問題的處理規則如何細化?
對此,北京青年報記者對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進行了采訪,傾聽他們的聲音。
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
按直播內容進行分類監管
打賞可設“三天冷靜期”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提出了《關于進一步促進網絡秀場直播行業健康發展的建議》。他建議,應進行網絡直播的頂層設計,按直播內容進行分類監管。對部分八卦新聞網絡直播、“純顏值”直播和非專業“舞蹈”直播等,強制實施打賞冷靜期制度,即打賞者在三天內可以無理由撤回打賞。對于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直播,應當封禁,并追究直播平臺和主播的法律責任。
行業缺乏
自檢自凈動力
肖勝方認為,網絡秀場直播在給老百姓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一些發展亂象。同時,現階段被寄予厚望的“未成年模式”在實際操作中雖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此外,成年人因盲目打賞,造成傾家蕩產的悲劇也屢見不鮮,沉迷于網絡秀場直播,致使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的更不勝枚舉。
綜上,肖勝方認為網絡秀場直播行業已經到了必須整治的程度,進一步加強網絡秀場直播行業的監管和服務已勢在必行。
肖勝方發現,網絡直播的監管部門雖然眾多,但從國家層面分析,國家仍缺乏對各部門的行政資源、信息、標準、責任、義務進行統一的頂層設計。直播平臺作為商業主體,其主要收入來源就是平臺簽約主播的打賞收入分成,對于一些“擦邊球”違規內容也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肖勝方認為,有必要進行相應制度設計,對直播平臺的行為進行剛性約束,以調動其進行行業自檢自凈的積極性。
根據直播內容分類管理
肖勝方建議,進行網絡直播的頂層設計,根據直播內容進行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的網絡秀場直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在直播內容監管上,肖勝方認為應將網絡秀場直播劃分成三種類型,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類直播內容覆蓋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直播者往往是某項領域的專家,以輸出內容的優質性來吸引受眾。肖勝方表示,如果主播要申請這類直播,應當提供相應資質證書、實績證明等以供平臺工作人員審核,并報監管部門備案,具體的判斷標準可以由有關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類直播則是“沒有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內容但并未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內容的直播”。肖勝方舉例,這類直播包括并無“營養成分”的八卦新聞網絡直播、并不具有專業技能的“純顏值”直播、未接受過任何專業舞蹈訓練卻進行“舞蹈”直播等。
肖勝方認為,一類直播和二類直播的管理差異在于直播打賞限制,應從法律層面建立“二類直播打賞強制冷靜期”制度,即打賞者在三天內可以無理由撤回打賞。為防止打賞者濫用強制冷靜期制度,保障直播者的正當權益,有必要對強制冷靜期制度作出一定約束,如打賞者在一定期限內,累計三次對同一直播者在冷靜期內撤回打賞,可以視為惡意,對其從第四次開始的打賞不予撤回。
三類直播的認定標準是——“不但毫無價值,而且違背了法律法規規定,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原則的直播”。肖勝方認為應當封禁,并追究有關平臺和主播的法律責任。
組建“網絡直播監管平臺”
肖勝方建議,成立互聯網協會網絡直播分會或者網絡直播協會,參考律師協會等行業協會的設置模式,要求進行網絡直播的平臺和主播自動成為協會會員,遵守行業規定,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
他認為成立直播協會的益處是,國家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從大量繁瑣、具體的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從而騰出大量的精力專注于網絡直播的行業引導、價值觀引導及違法違規處理中,效果更佳。
此外,還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解決“案件執行難”的模式,建立由網信辦、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部門組成的“網絡直播監管平臺”,平臺可設置在網信辦,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網信辦根據網絡直播過程的違法行為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行為的性質,分別在平臺上推送給各具體監管部門處理,并在平臺上公示處理過程及結果,以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文/本報記者 劉藝龍
全國人大代表、著名編劇趙冬苓:
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出臺
“涉稅信息報送合規指引”
去年,一些頭部主播偷逃稅問題引起外界廣泛關注。北京青年報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著名編劇趙冬苓。
北青報:您如何看待平臺主播偷逃稅的問題?
趙冬苓:這個問題應該分兩面。第一,任何人偷稅、漏稅或者逃稅都是不對的。平臺主播或相關企業應該在這方面加強檢查。第二,直播是新生事物,國家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有《電子商務法》等規定,但還需要更細化的規定。
平臺主播偷漏稅的問題,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國家財稅的損失,另一方面,對直播平臺的健康發展也是不利的。
北青報: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趙冬苓:我國《電子商務法》以及《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雖規定了直播營銷平臺的涉稅信息提供義務,但制度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必要的操作指引,難以為網絡直播營銷行為稅收監管提供充分保障。
北青報:您對現有制度規定有何看法?
趙冬苓:根據《電子商務法》第28條、《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第8條等規定,直播營銷平臺具有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的信息認證義務和信息報送義務。由于稅務部門尚未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該項制度操作性不強。比如,報送的前置條件難以滿足。涉稅信息報送需建立在“實名認證”基礎上,但這些主體是否進行市場登記、稅務登記,平臺只有“提示登記”權利,無法硬性要求。
還有,《辦法》要求平臺報送的信息內容主要為“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但身份信息是否區分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何為“其他涉稅信息”,尚不明確。如何做好涉稅信息報送和使用安全性,缺乏必要保障。盡管《辦法》第8條規定,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但對于何為“必要措施”,報送的標準和界限為何,如何加強信息隱私權的保護等等,未予規定。
北青報:您覺得應該如何規范?
趙冬苓:直播營銷人員存在“頭部、腰部、尾部”之分,互聯網平臺也有超級平臺、大型平臺和中小平臺的區別,再加上每個主播的分量不同,我認為應該分平臺管理、分藝人管理。
另外,關于繳稅,我們國家規定是屬地管理,即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繳稅,但我國直播經濟發展存在地域不平衡,直播平臺的注冊地點與從業人員的戶籍所在地、經營地點不對應。以B站、抖音、快手等平臺為例,平臺注冊地在上海、北京,但網絡主播卻來自于全國各地。
北青報:您認為是否需要一個合規性的指引?
趙冬苓:是的,這樣行業才能健康發展起來。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涉稅信息報送合規指引》。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結合不同平臺的經營模式和發展特點,制定專門涉稅信息報送規則,對《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條款作出細化規定,明確涉稅信息報送內容、時間、對象等。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委員說
全國政協委員、致公黨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馬進:
平臺掌握著交易數據
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
2021年,多名頭部網絡主播因偷逃稅相繼被處罰,直播行業迎來一場“大地震”。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此前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
嚴格處罰偷逃稅
是非常必要的
去年曾在兩會中建議網絡主播黑名單制度的全國政協委員、致公黨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馬進認為,加強對主播的稅收監管,對正在轉型新經濟模式非常重要,對頭部主播的處罰將起到警示作用,會使得新經濟模式健康公平發展。
談及薇婭等頭部主播因偷逃稅被處罰,馬進認為,這些主播取得了很高的收入,那么他們有責任向國家繳納相應的稅款,嚴格處罰也是非常必要的。
馬進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的發展,線上的交易、服務變得非常普遍,此時如果不加強監管,那么就會破壞正在轉型的新經濟模式和秩序,“因此對這些頭部主播的處罰會起到警示作用,能夠使得我們的新經濟模式健康公平地發展。”
提出實行黑名單制度
馬進此前曾建議,稅務部門要加強對直播平臺和網絡主播納稅情況監管。對有嚴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主播,要予以補繳稅款和處罰,并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
“我提出實行黑名單制度,就是要對重點監管對象給予重視。”馬進認為,誠實報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有網絡主播填報的不符合事實,就要受到重罰、上黑名單。
法律要到位
平臺要盡責
對于網絡直播行業偷稅漏稅案件頻發,馬進認為這與網絡主播利用稅收政策不完善有關。馬進介紹,國家對于大的互聯網平臺會進行監管,一些互聯網小微企業屬于互聯網創新企業,國家相關政策也為其減免了一些稅款。一些主播利用這種政策上的不完善,注冊了很多公司,以達到其偷逃稅的目的。
對于這種行為,馬進建議一是法律要到位;二是平臺要盡到監管責任。
馬進認為,網上交易行為其實與線下交易行為是完全一樣的,只不過是換了一個地方。那么線上交易和線下交易都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比如經營者資質、產品質量、服務行為的要求等。他告訴北青報記者,“對線上交易行為,過去我們可能沒有考慮到,監管相對滯后,現在我們的法律法規都要完善起來。”
平臺掌握著交易數據,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馬進表示,平臺就像一個大商場,無論是產品質量還是納稅情況,平臺掌握的信息和數據最多,平臺要對商戶進行監管,鼓勵誠信經營的商戶,對違法犯罪的商戶要進行驅逐。“比如一個網紅主播,他可能建立很多工作室,監管時就需要跟著這個人走,無論他在哪兒,他的收入都應該關聯起來,而不是他換一個工作室,就給予稅收減免,這是不行的。”
文/本報記者 張月朦
提案說
民進中央:
給網絡直播設立“稅收編碼”
近年來,網絡直播營銷等新業態高速發展,成為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有力助推器。但當前相關市場規制、法律法規并未跟上經濟活動形式快速演變的步伐,網絡直播營銷等新業態出現了大量的市場亂象,偷稅漏稅案件頻發,阻礙了相關新業態的公平健康發展。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民進中央向全國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提出黨派提案,建議完善網絡直播營銷等新業態稅收征管制度體系,給網絡直播設立“稅收編碼”,直播間須掛證經營,并嚴格控制對“網絡直播營銷”行業的核定征收,嚴控地方財政返還網絡直播營銷稅款等。
民進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出于稅務規劃需要,網絡直播個人通常辦理名義上用于對外簽約的工商實體,表現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形式的“工作室”,網絡直播個人與其所登記的法律實體之間的稅收法律關系如何界定尚無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從而給其轉換稅目帶來空間。
此外,當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資或建設網絡直播營銷村等目的,在注冊開票、核定征收、日常管理等方面為網絡直播設立工作室給予便利,并對網絡直播在注冊地繳納的稅款地方留成給予返還。部分中介機構借此提供代理注冊、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服務,為灰色避稅行為推波助瀾。
提案建議,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增加“現代服務業-網絡直播”細分行業,稅務部門賦予其專門的“稅收編碼”,明確對應的經營項目。市場監督部門在登記相應的市場主體時,應當要求其申報實際經營項目并在營業執照中予以載明,在從事直播的直播間必須掛證經營。網絡主播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應嚴格落實由支付方按勞務報酬扣繳申報其個人所得稅的制度,不應由代開票的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應依托金稅系統和發票系統的大數據信息,通過對工作室投資人姓名、注冊地址、開票金額、受票方單位等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對網絡主播通過開辦多家工作室規避查賬征收的行為進行整治。
此外,還要嚴格控制地方財政返還,對于為網絡主播提供虛擬注冊場所協助辦理核定征收,進而對地方財政留成的稅款進行高比例返還的地區,應由審計部門和各地財政監督部門進行常態化核查,建立健全問責追責制度,營造公平營商環境。
文/本報記者 董鑫
[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三人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