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冷靜期滿月,這些婚姻沒“涼”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笑笑 實習生 矯文靜
隨著《民法典》正式實施,自今年1月1日起,向民政局申請離婚時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如今,首批適用“冷靜期”的已滿一個月。記者2月8日采訪了解到,1月份共有1872對夫妻申請離婚,經過一個月的冷靜期后,島城數對“準離”夫妻撤銷離婚申請。截至日前,市北區已有2對撤銷,李滄區已有3對撤銷,黃島區已有4對撤銷。
由于1月4日是2021年首個工作日,因此《民法典》1月1日正式實施后,首批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的夫妻,離婚冷靜期在2月3日屆滿。2月4日,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頒發今年首批離婚證。記者從市北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了解到,自1月4日以來該婚姻登記處共受理315對申請離婚者,其中1月4日當天受理26對申請離婚者,但2月4日當天共有8對夫妻前來辦理離婚手續。
“雖然跟申請離婚的數量相比,前來辦理離婚的數量不多,但是現在還處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30日內,可能臨近過年,有些夫妻會出于多種考慮,春節前暫時不會來申請離婚或者辦理離婚,等到春節過后再來辦理。”市北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任于強分析道。
據于強介紹,申請離婚者在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后,如果確認堅持離婚,需要帶上離婚申請的回執單和三證(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天內共同前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離婚流程與實施離婚冷靜期政策之前的流程沒有區別,只是有了一個30天的時間限制。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未共同來登記處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于強介紹道。
作為《民法典》引發社會廣泛熱議的法律條規,離婚冷靜期設置初衷是希望沖動離婚雙方能冷靜思考婚姻中的問題,正視離婚的必要性和離婚帶來的影響,做出不留遺憾的選擇。按照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那么,設立30日的離婚冷靜期,是否起到了作用?記者詢問島城部分區市的婚姻登記處,發現均有夫妻在離婚冷靜期內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情況。“設置離婚冷靜期對于沖動離婚的夫婦是有效果的。截至目前,市北區婚姻登記處已收到兩對申請離婚夫妻的撤回申請,一對是60后、一對80后。冷靜期內有一方不想離就可撤回離婚申請,這兩對都是男方提出的撤回申請,申請離婚時的原因都是感情不和。”于強介紹道。
“我們1月4日以來收到了240多對離婚申請,到目前為止,有4對夫妻撤回申請,雖然目前來看數量不多,但是冷靜期還是起到了作用,他們都是回去認真考慮后決定不離了。”黃島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人李富軍說:“要看離婚冷靜期的最直觀效果,得等到3月份。”
記者還了解到,截至目前,李滄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也收到3對夫妻撤回離婚申請。
據了解,島城1月份共有1872對夫妻申請離婚,進入了“冷靜期”。“我們希望在離婚冷靜期中,讓每一對申請離婚的夫妻都能冷靜考慮,最終做出讓自己不后悔的選擇。也希望每一對夫妻都能珍惜愛人,相伴扶持,共同守護好珍貴的婚姻。”于強說道。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亞麥]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