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以案說法:相戀5年準新人婚前分手 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譚美娜 劉越峰
“分手應該體面,誰都不要說抱歉,何來虧欠,我敢給就敢心碎……”一首《體面》唱出了多少人的心酸與遺憾。轟轟烈烈的愛情說散就散,萊西有一對相戀5年的準新人,卻在婚前勞燕分飛、對簿公堂……
趙某與周某是戀人關系,2012年經人介紹相識。2016年5月,周某懷孕,兩人訂婚,趙某父母給付周某彩禮6萬元。后周某因懷孕期間服用藥物,擔心對胎兒有影響,進行了流產手術。隨后,兩人因流產、買房等問題經常發生爭執,最終于2016年8月結束了長達5年的戀愛關系。分手后趙某起訴周某,要求返還彩禮錢,因周某身體受到一定損傷,趙某只要求返還3萬元。
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別急,要想弄明白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婚約的性質是什么。
中國古代實行的聘娶婚,始于伏羲而完備于周朝,指男方以向女方交付聘禮、彩禮作為結婚條件的婚姻形式,當女方接受男方的財物之后,就負有成婚的義務,婚約由此形成。近現代以來,婚約逐漸轉變為一種風俗習慣,是未婚男女之間達成的具有道德約束力的婚姻約定,以自愿為原則,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因此,婚約可依任意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
弄清楚了婚約,咱們再來看看“彩禮”是什么。
法律意義上的“彩禮”一般指依據當地風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比如大額紅包、房屋、汽車和“三金”等等。但是戀愛期間給付的小額“見面禮”“改口費”“過節禮”“生日紅包”等,以及較小的飾物、衣物、禮品等不宜認定為彩禮,而是為了維持與增進戀愛關系的贈與。
婚約解除后,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特殊贈與,所附條件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的聘金,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則贈與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方可解除贈與,接受彩禮一方應予返還。本案中趙某向周某給付彩禮,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解除婚約,周某應當返還該彩禮款。
彩禮是否應當全額返還?
確定彩禮返還的數額應綜合考量很多實際因素,比如雙方的過錯程度、彩禮的實際用途、雙方現在生活現狀等,已經結婚的,還需要考慮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離婚的具體原因等。本案中,趙某與周某已經在共同生活期間對贈與物有所消耗,故對該部分被消耗的贈與財產不應當返還。根據趙某與周某的實際情況,法院最終判決,以周某酌情返還150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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